1.进行自查初验
生产建设单位应依照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同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及时开展自查初验,进行质量评定。自查初验包括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自查初验,是质量评定的基础。
2.委托水土保持监理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条的规定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500hm2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理单位需持有甲级水土保持监理资质,征占地面积50hm2以上、小于500hm2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理单位需持有水土保持监理乙级或甲级资质,征占地面积小于50hm2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理单位需持有水土保持监理丙级及以上级别的资质。据此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同步开展水土保持监理,以控制水土保持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水土保持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监理单位中,应配备水土保持监理人员。
3.委托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中,均强调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按季度将监测报告报送方案审批机关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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