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是法律的核心命题之一,这不仅是从“除了行为之外,法律别无客体”[1]这样的经典论断中可得出的结论,更为重要的是,只要我们稍加留意法律运作的目标指向,这一观点即可获得至为清晰的直觉支撑。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法治,其实现不仅需要静态的“理想图景”,更需要动态的过程性行动。“行为”理论正是对法的实施、运行等纷繁复杂的过程给予的宏观总结、描述和概括,是沟通“知”与“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缘由,在民法、行政法,诉讼法中,人们一般用“理论化的象征”、“辉煌成就”、“绝对主题”、“精髓和柱石”、“核心”、“中心点”来表达各自领域中的行为的概念及其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界,从最一般、普遍意义上探讨“行为”理论的著述却为数寥寥,因此笔者选择了“经济法行为理论”作为研究对象。全文除了导言外,分为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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