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治理权在软法与硬法、新与旧机制之间寻求平衡
国际金融领域的治理相对而言具有较高的敏感性。金融事务涉及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它比贸易事务和其他技术性事务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其敏感性程度仅次于安全领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危机国造成了重大的利益损失,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国际金融事务的敏感性。
虽然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这个问题上都有着共同利益,但事实上,推进全球金融治理的工作并不如预想中的顺利。其中,两个因素严重妨碍着全球金融治理统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第一,当今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民族国家纷立的社会,各国的社会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金融管理体制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千差万别;第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不愿意放弃它们各自拥有的金融监管自主权和控制权。因此,要建立一个超主权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困难重重,而且没有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大力配合与支持,全球金融治理准则也难以产生实质性的约束力和效力。
鉴于以上两个问题在短时间难以解决,全球金融治理只能够建立在各国自愿遵守的规则基础上,难以具备强制性的国际法效力,只能达到“软法”(soft law)的效果。但是,其“软法”性质并不意味着全球金融治理统一标准的无效性。事实上,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层面上,巴塞尔进程正通过推广各金融标准制定机构所提供的各项金融监管准则,与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合作来实现全球金融治理的目标。它所提倡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是基于各国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的,透过各标准制定委员会向各国监管当局提供各个金融领域的最低标准和最佳实践原则,然后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遵守执行这些标准。
当前国际金融体系的根本特征仍然是美国主导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美元作为世界关键货币的中心地位并未因金融危机而发生根本变化,美国的经济霸主地位暂难以被取代。这就决定了美国在规则制定方面的绝对权威难以在短期内发生变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不可能完全退出国际货币体系的中心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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