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绝对新颖性是指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前在世界范围通过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其他形式公开的技术,以及在本国专利局提起的但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所含有的技术(也就是潜在的现有技术)。欧洲专利局采用的就是这种绝对新颖性标准。绝对新颖性其实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因为任何专利局都无法对其他国家专利申请中的潜在现有技术进行考察。相对新颖性是指无论文献公开、使用公开还是其他形式的公开以及潜在现有技术都是以本国国内为准,这种标准较低,一般很少有国家采用。处于绝对新颖性和相对新颖性之间的是混合新颖性,即文献公开是以世界范围为准,而其他公开方式则是在本国范围内,美国和我国都是采用这种方式。
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发明的新颖性审查,笔者认为与其他发明创造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无论是绝对新颖性还是相对新颖性、混合新颖性,其本身有着硬性的标准。所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自然存在并不影响与之相关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这是因为:
第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产生和存在是在漫长的生命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其经历了至少上百万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样的时间跨越远非专利法新颖性判断标准能及的。如果以该领域中生物多样性的原本存在作为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将会使大量凝结人类智慧成果的创造发明无法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因此设定这样一个难以企及的标准没有现实意义。
第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刚刚触及,尚未进行深入研究,未被掌握的一个领域。该领域内生物多样性的状况以人类目前的认识水平难以充分了解。对于这样一个未知的领域,仅仅以其存在而视为是现有技术,而否认与此相关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显然是为专利权的授予设置了过于苛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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