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巩固理论
1.概念的界定与区分
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把民主定义为“民主是实现政治决策的一套体制,在这一体制中,个体通过竞争人民的选票的途径来获得决策权力”。罗伯特·达尔的寡头民主定义非常经典,他从两个维度来界定寡头民主,第一个维度是反对,即通过定期、自由和公正的选举组织抗议的权利;第二个维度是参与,所有成年人选举和竞选公职的权利。但是这些概念都是从固定的视角来观察和定义民主的,民主也就成了一个单一形态的东西。事实上,我们可以根据民主的不同发展形态把它区分为选举民主和自由民主。所谓选举民主就是指这样一个宪政体制,在这一体制中,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主要职位是通过定期的、竞争性的、多党制的普遍选举来确定。可以看得出来,这种定义主要发源于熊彼特的程序民主定义。但如果从这一个定义来看,土耳其、俄罗斯、哥伦比亚、斯里兰卡等国家都可以称为民主国家。实际上,俄罗斯虽然具有这种选举,但它还远远谈不上是一个民主国家(当然,它已经为成为民主国家奠定了制度框架)。①相反,我们可以把自由式民主定义为,除了具有选举民主的所有要素之外,它还要求具备下列要素:不存在为军队或其他行动者直接或间接保留的、对选民不承担责任的权力空间;行政权力受到限制;除了政党和选举之外,公民还有表达和代表他们各种利益和价值观点的渠道等等。如果从这个角度看,那么世界上属于自由民主的国家就少得多了。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民主可以分为虚假民主、半民主和完全民主。民主应该用一个发展的视角来进行考察。戴蒙德认为②,民主是不断发展的,它是一个发展的现象。即使是一个实现了选举民主的国家,甚至是一个实现了自由民主的国家,民主制度也还可以不断改进和深化,政治竞争可以变得更加公平与开放,政治参与可以变得更加具有包容性和活跃性。从这个角度看,所有民主,即使是西方传统的民主国家,都可以变得更加民主与巩固。在这些对民主定义中,我觉得,如果从民主巩固的角度来讲,或许选举民主与自由民主这种二分和界定要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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