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捕捞费征收程序
关于《实施令》第四条第4款规定的捕捞费征收程序,应遵照《国库资金管理法施行规则》。捕捞费的缴纳期限定为自通知日起30日以内。
第十六条 试验、研究等的认可申请
1.外国人(外国政府是指代替本国国民按照《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试验、研究为目的捕获、采集海上动植物认可的外国政府)依照《法》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试验、研究等需要捕获、采集水产动植物等的认可(以下称“试验、研究许可”)的船只,按照附件1第12号格式规定的试验、研究许可申请书中附上下述各项手续,提交给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
(1)可以证明申请试验、研究认可的船舶依照本国法律法规已取得渔业活动等的许可(包含许可证、承认、申报等)的材料副本;
(2)根据上述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手续;
(3)试验、研究等的计划书(包括试验、研究等的时间、主要试验、研究区域、计划渔获量和船员现况)。
2.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根据上述第1款的规定,认可试验、研究时,应考虑以下各项:
(1)水产动植物的捕获、采集量;
(2)对现有渔业者的活动造成的影响;
(3)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给渔业调整带来的影响。
3.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认可试验、研究时,应在附件1第13号格式规定的试验、研究认可记录簿中记载该事实之后,向申请人颁发附件1第14号格式规定的认可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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