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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际法评论.第三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298069
  • 作      者:
    孔庆江主编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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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法评论(第3卷)》包含了国际法各个方向近来的一些研究成果。其中,国际公法方向涉及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国际法院在“科索沃案”中的咨询意见以及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的判决书等。国际私法方向的论文则是有关涉港、澳、台区际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立法的问题。国际经济法方向的论文涉及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国际投资、《WTO政府采购协议》等问题。此外,本卷内容还涉及区域法和国别法的研究,包括欧盟法院的初步裁决制度、欧盟法院关于航空碳税的判决、日本防止串通投标的法律制度、韩国实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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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求国际法理论之真,务国际交往之实,摹传统当代之变迁,探中西法律冲突之解,冀为中国国际法发展尽绵薄之力。
    ——《国际法评论》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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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关于区域制度的设计已经出现意识形态上的冲突,例如是中央集权政策与地方分权政策,私人企业与权威机构,资源政策与自由市场原则,公平与效率等。区域资源的开发主体之争正是这种分歧的表现。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4年第2期会议中,关于区域资源开发的主体资格问题有四项备选案文,其中两项由北方国家提出,规定区域资源的开发由国家或在其授权或担保的企业进行,但要遵守未来海底管理局的规章。第三个案文由七十七国集团的南方国家提出,规定区域的所有勘探与开发以及其他有关活动应由管理机构直接进行,但管理机构可以将二些任务转让给私人财团。1975年第3期会议中,关于管理局的权限问题引起争议,苏联和东欧国家集团主张管理局应具有广泛的权力,以决定如何开发区域的一部分;北方国家则主张一个开发合同的申请者需要向管理局提出两块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区域,管理局有权选择其中之一留给它自己直接进行开发,而另一块则按照合同提供给承包者进行了开发,这些国家要求确保合格的申请者进行勘探开发海底区域。1976年第5期会议中,如何通过管理局进行区域资源开发引起争议。一方是南方国家认为国家和私营企业仅仅通过与管理局合作的方式进行;另一方是北方国家主张按照一种确保国家和公司可以进入的制度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之后77国集团提出建议案,要求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国际海底的开发行使充分有效的控制,即“单一开发制度”;七十七国集团的建议案遭到苏联和美国的反对。苏联提出建议案,主张国际海底由国家和管理局进行开发,并应给所有国家以公平机会开发海床资源,管理局将决定区域的一部分留给它进行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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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文
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框架的历史沿革
另辟蹊径、自娱自乐——简评国际法院“科索沃案”咨询意见
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确立和发展
涉港澳台区际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立法问题研究
当事人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问题
《鹿特丹规则》控制方识别问题述评——以我国货方利益为视角
资本弱化之避税效应分析
可交易的碳排放配额是一种投资吗?——国际投资法视角下的定性及衍生问题
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研究
论欧盟法院初步裁决制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
判例及外国法律翻译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判决书
欧盟法院关于航空碳税的判决
韩国实施《国际刑事法院》法
《国际法评论》注释体例与约稿函
《国际法评论》注释体例
《国际法评论》约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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