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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理论与实践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8919
  • 作      者:
    史建三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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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理论与实践》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后评估的背景、立法后评估及其相关概念、立法后评估的现状、立法后评估的前景、美国立法后评估的背景、美国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历程、美国立法后评估的现状、美国立法后评估制度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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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立法后评估的由来、现状与前景
    201 1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集中快速立法,中国的立法已经发展到从“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的拐点。如何检验、提高和维护法律体系的质量成为法治建设系统工程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的由来
    一、立法后评估的背景
    从广义上来讲,评估是借助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对评估客体的价值大小或高低、趋势或发展的评价、判断、预测的活动,是人们认识、把握事物或活动的价值或规律的行为。
    在经济与社会领域,人们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是绩效考核,它首先运用于企业管理当中,一般以投入与产出之比率评价企业与职工的工作效率和竞争力,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受到机构庞大、行政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的困扰,于是绩效评估运动开始引入公共行政领域。英国政府率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绩效评估,1993年美国政府成立全国绩效评估委员会,制定颁布了《政府绩效评估与结果法》,其他发达国家也都广泛运用这种方法。与此同时,绩效评估在西方国家的立法活动中获得推广,原因是立法机关是公共部门之一部分,立法活动也是公共管理的手段之一,具有可评估性。
    在绩效评估中,西方国家主要用经济( Economic)、效率(Efficiency)、效果( Effectiveness)、公平(Equity),即4E指标开展评估。前三个指标都属于经济范畴,可以运用完善的统计学方法,设计精巧的数学模型,以纯客观的形式展示立法的实际效果。即使是最难量化的“公平”指标,也被转化为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标准,即公共政策让一个人境况变好的同时,不能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公平”由此从主观的感受变为可客观评价的标准。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在用企业家的精神改造政府的同时,将私人企业的绩效评估方法带人了公共政策评估,立法效果评估就是重要的一项。以德国为例,立法效果评估分为三大模块,即先行立法效果评估、跟踪立法效果评估和事后立法评估,这三类评估可以依次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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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立法后评估的由来、现状与前景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的由来
一、立法后评估的背景
二、立法后评估及其相关概念
第二节 立法后评估的现状
第三节 立法后评估的前景

第二章 立法后评估的国际借鉴
第一节 美国立法后评估制度
一、美国立法后评估的背景
二、美国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历程
三、美国立法后评估的现状
四、美国立法后评估制度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第二节 德国立法后评估制度
一、德国立法后评估的背景
二、德国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历程
三、德国立法后评估的现状
四、德国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经验
第三节 英国立法后评估制度
一、英国立法后评估的背景
二、英国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历程
三、英国立法后评估的现状
四、英国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经验
第四节 日本立法后评估制度
一、日本立法后评估的背景
二、日本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历程
三、日本立法后评估的现状
四、日本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启示

第三章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学理基础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立法后评估与立法前评估
二、立法后评估与立法规划
三、立法后评估与法规清理
四、立法后评估与执法检查
五、立法后评估与立法监督
第二节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二、科学性原则
三、民主性原则
四、实效性原则
第三节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主要功能
一、描述与评价功能
二、检验与改进功能
三、批判与反思功能

第四章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主体
第一节 国外立法后评估主体简介
一、英国立法评价中的主体
二、美国立法评估主体的变迁
三、日本的法律绩效评估主体
四、联邦德国的立法评估主体
五、澳大利亚的立法审查主体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主体比较
一、地方立法后评估概况
二、地方立法后评估的主体模式
三、地方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发展脉络
第三节 立法后评估主体发展趋势
一、立法后评估不同主体的优劣比较
二、确立我国立法后评估主体应遵循的原则
三、我国立法后评估主体应以立法机关为主

第五章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方法
第六章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指标
第七章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程序
第八章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结果运用

附录一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办法(草案)
附录二 法规“生命周期”的问题、成因与对策——以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为例
附录三 “世博立法”评估总报告
附录四 上海市环保类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评估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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