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捕前和解程序启动机制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该案件时,发现符合《意见》规定的情况的,应当以电话等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和解的权利、申请方式等。若在该阶段,和解系由当事人自行进行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下进行的,当事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相关事项,以确保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前知晓该事由。若在该阶段当事人没有进行和解,在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作出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让其知晓案件进行的诉讼阶段,以方便其在下一诉讼阶段寻求和解。
(三)检察机关在捕前和解中的具体工作措施
案件进入和解程序,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案件承办人可以组织双方进行交谈、沟通,使其增进了解和理解;承办人也可以对双方进行感情上的疏导和提供法律咨询,陈述利弊,中立公正地辅助和解的进行。对于某些积怨较深的邻里纠纷,承办人可以实地造访,掌握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能在和解工作中对症下药,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激情犯、偶犯、初犯、未成年犯、老年犯,应注重加强法制教育,让其充分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进其悔过自新,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和赔礼道歉,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修复其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四)捕前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提供有效担保或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前,若一方反悔,在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案件的承办人。在履行完毕或提供有效担保或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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