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后,整个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中一种最突出的现象和问题。无论各行为体是否愿意,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已经连接得越来越紧密,相互依存的程度也愈加提高。一些涉及全人类共同命运的传统的和非传统的、遥远的和邻近的威胁和问题,如贫困、灾难、流行性疾病、国际恐怖主义、债务或金融、气候变化与环境等问题,已经危及所有地区和国家的安全。任何一个国家,即使再有实力(包括各种所谓“硬实力”“软实力”和“巧实力”),都无法单独应对这些同样会严重影响到自身和本国国民安全的问题。事实上,这些问题或现象也根本就不是单凭实力或武力可以解决的。有鉴于此,国际上更多有识之士和国际行为主体开始倾向选择并致力于一种,“全球治理”或“国际法治”的方法。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似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受到重视。
在这种总的趋势和观念影响下,作为国际社会一个最重要的多边合作组织,联合国率先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与努力。1989年11月17日,联合国全体大会通过第44/23号决议,正式宣布1990~1999年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对国际法原则的接受和尊重;促进利用和平的方式和方法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包括诉诸和充分尊重国际法院;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鼓励对国际法的教学、传播和更广泛的意识。该决议还第一次以联合国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提出了“国际关系中的法治”(the rul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的概念,并确信需要加强这一层面的法治。
进入21世纪以来,联合国又进一步制定和启动了一系列改革计划和方案。2000年4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为准备是年9月即将召开的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们人民——联合国在21世纪的角色与作用》的报告。该报告着力强调了全球化给当今世界所带来的巨大机遇和挑战,并特别提到新的全球性时代比以往更加需要强有力的国际法律秩序,各国为了能更公平地分配全球化所带来的利益并尽可能减少其可能付出的代价,应该制定出一套更有效的全球体制,必须学会对全球事务进行共同治理。而在这种新的需求下,联合国因为其普遍性与合法性,尤其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2005年3月,值联合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安南又向联合国大会提出了名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安全、发展与人权》的报告。除了安全、发展与人权,该报告还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联合国机构的改革与法治问题。报告特别提到了司法是法治的一个关键部分,国际法院则是裁判国家间争端的国际体系的核心,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更好的利用。2005年9月,第60届联合国大会第8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简称《成果文件》)。在有关法治与国际法院的改革方面,《成果文件》明确提到和承认需要在国家和国际两个层面坚持和实现法治,重申了各国对于《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和基于法治的国际秩序的承诺,强调了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主要司法机构在解决国家间争端工作中的价值和重要性,并敦促尚未承认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国家承认其强制管辖权。《成果文件》还要求各国考虑加强法院工作的方法,包括支持秘书长协助国家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信托基金,更好地利用法院的咨询职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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