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法制如何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结合
通过以上的分析,要使中国的法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好结合,以使其能更有效地服务于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就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人才的培养。
中国“人世”十年,对WTO的了解越来越深入。但是,真正系统研究、精通其中各种贸易规则,尤其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专门性人才还是相对较少。即使有少数“懂行”的人,其还多是从经济的角度研究,而从法律的角度研究的很少。
同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就涉及范围广泛、内容复杂,必须加深对其内容、程序和作用的了解和认识。由于专家组首先依靠的是当事方就法律和事实问题提交的陈述,因此迅速提供简要而有说服力的法律陈述及事实是投诉和应诉成功的前提条件。这也就需要大批精通WTO协议的法律专业人才。
第二,立法的完善、制度的建设。
WTO的许多贸易争端都与成员国的国内立法有关。中国现阶段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WTO规则究竟能否在我国法院直接适用,当其与我国国内法有抵触的时候应优先适用哪一个。对于这些涉及我国法律地位的问题,相比于其他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加以规定的情况,我国的立法显然做得还远远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应当加强立法和立法监督工作,切实保障现有的立法和今后的立法能够更加符合WTO协议的要求,减少因立法冲突引起的争端。以这样的方式争取将被诉减至最小限度,节省出人力物力积极起诉。
目前我国的投诉与应诉的机制尚不健全。尤其在“人世”后,中国不能单方面采取相应措施,而必须根据DSB的授权才能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在国内只有企业应诉的规定和向国内有关机构投诉的规定,但没有以成员方的身份和国家的名义向有关机构投诉的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应该尽快对投诉和应诉的机构、程序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迅速提高效率的一个方法是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并统一由它向DSB提出投诉。如果我国为申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要求对方撤销有关措施,还是要求其提供补偿,或者要求授权报复;如果我国是被诉方,则应根据被诉措施的重要程度、对方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来决定我们的立场及策略。
第三,合理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所有程序并积极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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