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运行具有高度的法定性,其各个环节和要素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各国立法都为司法权规定了一般运行状态,法定的司法运行方式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但是,法律自身固有的僵化性也会体现在法定的司法运行方式上。当突发事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司法运行的条件和方式受到损害时,由于法律的严格限定,其他社会资源难以迅速地转化为司法资源,司法程序也无法以变通或替代的方式运行,因此需要一种机制来保证司法权的合法有效运行,我们将这种机制称为司法应急机制。在现代高风险社会,不仅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会突然破坏司法运行的条件,比如造成法院的毁坏、法官的伤亡,而且,起伏跌宕的经济形势也会导致案件数量激增致使司法运行超出法律预设状态。尽管现有立法中已经零散存在具有应急功能的规定,但是,只有建立系统的司法应急机制才能保证司法权在非常条件下也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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