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方面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逐步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的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3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该通知规定:
(1)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2)并购安全审查内容为:①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②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③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④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3)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为:①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②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③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该通知最后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二、中国有关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价值
中国有关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有利于我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提高工作效率,以力求在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同时,能够推动外资并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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