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和领土是国际法上与领土主权取得密切相关的三个基本概念。国家是具有享受和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提出权利主张等能力的实体。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对内体现为国家机关的最高权,对外体现为国家作为法人的最高权”。布朗利(Ian Brownlie)认为主权是“国家法律人格的缩影”。现代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概念起源于1648年《威斯特法利亚和约》,随着国际法的嬗变,虽然主权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含义始终未变。正如帕颇(Daniel Papp)所言,“主权意味着国家拥有最高权威”,国家是“具有地理疆域、由中央政府统辖、具有制定法律和法规并在其疆域内实施这些法律和法规能力的实体”。按照国际法,领土是一个国家必须具备的要件,而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石,因此,国家、领土和主权在国际法中密不可分。国际法中不存在没有领土的国家,也不存在没有主权的国家。主权在国家之间即意味着独立。
领土主权是国家、领土和主权几个概念的结合体。马尔科姆·肖(Mal-colm N.Shaw)指出,“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据此在其领土内行使完全的、排他的权利”,这种权利及于国家陆地领土、领海及其海床和底土。马尔科姆·肖进一步指出,领土主权的本质与所有权相同,因而理解国际法要求的所有权取得的事实和法律方面的条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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