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远洋渔船管控法律法规
《鱼类种群协定》和《公海渔船遵守协定》核心的一点就是要求船旗国确保悬挂该国国旗的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我国尚未批准这两个协定,但为了发展远洋渔业仍需履行船旗国义务,国内有关渔船管理和控制的法律和政策也需要相应进行调整。为了加强远洋渔船的管理,我国先后制定了关于渔船登记和公海捕鱼许可证制度等多个法律和规章。我国较早对远洋渔船管理和控制作出规定的是农业部1994年11月签发的《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知》。虽作为农业部内部通知,但代表了我国对《公海渔船遵守协定》规定的落实。之后,我国陆续颁布的对远洋渔船监管和控制的法律法规有:1993年农业部颁布的《关于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修改)、1996年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7年修改)、1998年农业部渔业司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1999年农业部颁布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1999年农业部渔业司公布的《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农业部颁布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其中,2003年《渔业船舶检验条例》①和2003年《远洋渔业管理规定》②尤其代表了我国对《公海渔船遵守协定》和《鱼类种群协定》的积极响应。借此我国完善了国际一级远洋渔轮的注册和许可制度,保证远洋渔业的质量、限制渔船数量,使国家能宏观调控远洋渔船队的规模。如果能够有效实施,将有助于减少或避免我国渔船违反渔业管理措施。但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从这一角度看,频繁修改渔业管理法规会增加执法的成本和难度,还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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