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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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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3137138
  • 作      者:
    司玉琢主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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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前校长,海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海事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交通运输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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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研究”(编号为03BFX053)研究成果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必要性和发展趋势研究;(2)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模式研究;(3)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研究;(4)国际货物运输中控制权、权利转让与诉权问题研究;(5)《鹿特丹规则>对修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意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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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内容简介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研究”(编号为03BFX053)研究成果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必要性和发展趋势研究;(2)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模式研究;(3)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研究;(4)国际货物运输中控制权、权利转让与诉权问题研究;(5)《鹿特丹规则>对修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意义研究。 
    编辑推荐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研究》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之一。 
    作者简介
    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前校长,海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海事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交通运输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 
    目录
    第一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必要性和发展趋势研究
    第一章 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现状
    第一节 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现状
    第二节 有关航空、铁路、公路及内河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现状
    第三节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立法现状
    
    第二章 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第一节 本书中“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的含义
    第二节 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第三节 统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第四节 统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的模式研究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趋势和对策研究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趋势研究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对策研究
    
    第二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模式研究
    第四章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由来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的起草动因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的起草过程
    
    第五章 《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研究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确定公约适用合同范围的不同方法及利弊分析
    
    第六章 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研究
    第一节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第二节 现行国际公约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及比较研究
    第三节 国外立法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及其比较
    第四节 《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新确定
    第五节 对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的借鉴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形式研究
    第一节 现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之考察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形式之确定
    
    第八章 《鹿特丹规则》与其他公约的协调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与其他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与有关非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与不涉及货物运输的一些国际法律文书之间的关系
    
    第三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研
    第九章 承运人与履约方的识别
    第一节 承运人的识别
    ……
    第四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中控制权、权利转让与诉权问题研究
    第五部分 《鹿特丹规则》对修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意义研究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7.灭失或损坏的通知、诉讼时效
    关于灭失或损坏的通知,《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规定:“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提取货物的人,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般情况,在货物移交他掌管之前或者当时(如果灭失或损害不明显,则在三天之内),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这种移交便应作为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在收货时已对货物的状况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便无需书面通知。”
    收货人未提交灭失或损坏的通知,只是承运人已完好交货的初步证据,而不是最终证据。如果收货人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货损在交付时即已存在,且是承运人应负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规定:“除自货物交付之日或本应交付之日起一年以内已经提起诉讼外,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将被免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
    8.关于规则效力的规定
    《海牙规则》第2条规定:“除第六条另有规定外,每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该货物的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义务与责任,并享受权利与豁免。”该规定表明,《海牙规则》的规定应强制适用于符合其适用范围的每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或以本公约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有利于承运人保险利益的条款或类似条款,应视为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这一条款是为了强调《海牙规则》第3条关于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在效力上的强制性。根据该规定,运输合同中或者提单上的任何企图减轻或者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都将视为无效条款。
    《海牙规则》第5条规定:“承运人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放弃本公约各条中规定的全部权利与豁免,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增加其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与义务。但是,这种放弃或增加,需在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上注明。本公约中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是在船舶订有租船合同的情况下签发,便应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视为禁止在提单中加注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这一条的第一句,允许承运人在《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法定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最高限度的权利之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其义务与责任,或者放弃其权利与豁免。这一条的最后一句是说,在提单上所列入的合法的共同海损理算条款(该条款一般说明在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应在哪里理算,以及使用哪一个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进行理算),不应视为是试图减轻或者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海牙规则》第8条规定:“本规则中各条规定,都不影响有关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任何现行法令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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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必要性和发展趋势研究
第一章 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现状
第一节 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现状
第二节 有关航空、铁路、公路及内河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现状
第三节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立法现状

第二章 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第一节 本书中“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的含义
第二节 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第三节 统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第四节 统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的模式研究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趋势和对策研究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趋势研究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对策研究

第二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模式研究
第四章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由来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的起草动因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的起草过程

第五章 《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研究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确定公约适用合同范围的不同方法及利弊分析

第六章 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研究
第一节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第二节 现行国际公约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及比较研究
第三节 国外立法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及其比较
第四节 《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新确定
第五节 对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的借鉴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形式研究
第一节 现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之考察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形式之确定

第八章 《鹿特丹规则》与其他公约的协调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与其他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与有关非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与不涉及货物运输的一些国际法律文书之间的关系

第三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研
第九章 承运人与履约方的识别
第一节 承运人的识别
……
第四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中控制权、权利转让与诉权问题研究
第五部分 《鹿特丹规则》对修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意义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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