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家组程序
《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专家组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专家组设立、专家组成员、专家组选任、职能、专家组程序规则、专家的职能、专家组报告及其复议等方面作了颇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其主要规定如下:
(1)专家组设立。除非缔约双方议定不同的磋商期限,如果磋商未能在60日内解决某一事项或未能在50日内解决紧急事项,起诉方可以书面请求设立专家组,专家组在另一缔约方收到上述请求之日起被视为成立。
(2)专家组组成。专家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有五点要求⑤,专家组应由3名成员组成,专家组设立之日起15日内,每方应任命一名专家组成员,自专家组设立之日30内双方尽力议定第三名担任专家组主席的成员,否则应争端任何一方请求,WTO总干事应在此后30日内进行此种必要的指定,且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专家组主席不应为缔约任一方的国民,其经常居住地也不应在缔约任一方境内,不应受雇于缔约任一方,也不应曾以任何身份处理过此争议事项。
(3)专家组职能。专家组负责对其审查的争端作出客观评价,包括对案件事实及本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本协定的一致性的审查,以及对解决争端作出必要的裁决。专家组应基于一致意见作出裁决;如果专家组不能取得一致,则应依照多数意见作出裁决。如认定一项措施与本协定不一致,则应建议被诉方使该措施符合本协定。除其建议外,专家组还可就被诉方如何执行建议提出办法。专家组的报告对争端双方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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