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日本和东亚整体来说,其国内政局因领土问题、历史问题等时有影响与邻国关系等事态,难以直接与中国等国启动东亚自由贸易区建设。而在经济方面,随着中国经济总量取代日本成为世界第二位,日本与中国的贸易往来已经超过日本与美国,日本经济更加离不开中国,更有必要通过自由贸易协定来巩固和促进中日经济交往。由于中日直接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难以实现,能够通过东盟的“10+3”机制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无疑是最佳选择。其好处在于可以避免中日之间的各种非经济领域的争端。东盟独具特色的超意识形态、超越历史恩怨的政治包容力将非常有助于中日之间妥善处理经济关系。东盟已经被证明具有和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友好关系的能力和特殊地位。在东盟的中介下,中国和日本完全可以在广域东亚自由贸易区内扩大交往和加深相互理解,反过来也能为中日两国实现历史性和解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东亚,只有中日实现真正的和解,才能建立起欧盟那样的东亚共同体。这对于整个东亚来说都是福音,其经济效应的相乘效果将会扩及全世界。一个经济上相互统合的东亚大市场是完全可以和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相匹敌的超级经济体。从其发展潜力来看,经济总量也可能会超过其他欧盟或北美自由贸易区。这样,东亚国家就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在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方面发出自己的一个声音。这个声音是不能受到欧盟和美国漠视的。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扭转东亚国家在国际经济法律规则方面与其经济规模和地位不相称的弱势状态。
三、东亚共同体的法律构建
上述的从CAFTA经东亚自由贸易区过渡,最后建成东亚共同体的三个步骤也必须要有一个法律制度的设计。一个自由贸易区乃至经济共同体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机制配套,其运行和维持将会遇到巨大的困难,就有可能招致失败。
第一阶段就是目前的现状。参与者是中国、日本和韩国为各自的一方,东盟为另一方的双边自由贸易区。在中、日、韩三国中,中国作为先驱,最早和东盟之间签署了CAFTA框架协定,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先行建成了CAFTA。CAFTA及其后续协定所构成的协定和规则体系,规模宏大,制度设计完整,为后来的日韩两国在构建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时提供了现成的模板。特别是韩国,虽然签署框架协定晚于中国,但是由于有中国的样板可以参照,因此完全按照CAFTA的模式迅速构建起《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投资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协定和规则体系,大有后来居上之势。日本和韩国在或多或少吸收CAFTA法律制度的内容后,根据自己的经济实情作出若干修订后建立起各自的法律制度。一般而言,日韩两国实行高度的农业保护主义政策,意在将大量农产品纳入敏感产品清单中。这样的三个双边框架协定并存的局面固然有利于促进各自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但是相互的竞争关系有可能减损其效果,更不能促进中、日、韩三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从而难以出现相乘效应。因此,在各个框架协定设定的零关税、服务和投资自由化目标达成或即将达成之际,有必要将“10+1”模式提升到“10+3”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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