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宇·仪式·群体:上党民间信仰研究》:
村社发现,如果“以数年贮存之费,坐耗于土木之工”,随后庙宇就会陷入香火间断的地步。于是,村社考虑用33亩山上村社公地招募住持。僧人以田为生,同时负责庙宇的日常管理,避免因平时无人上香而致衰败,庙宇所有权仍在村社。光绪二十四年(1898),宋家庄的村社维修龙王庙,住持之名列于村社诸人之外,也彰显了这一模式。团池里清化寺长年没有人照看,以致“垣墉倾圮,栋宇崩推”。村社经过商议,决定请羊山寺讲主前来看守寺庙。村社将21亩社地交由其管理,但是需要出纳的军储、军需等,则由16名村落“耆老”自愿一体包纳。在这种和谐的关系下,僧人负责看管庙宇,甚至主动维修庙宇。隆池上人受四社聘请,来到望川村开明寺。看到庙宇荒废,决心将其重修。他“与其徒有能辈,躬耕力穑,俭食节衣,田之荒芜者垦之,典卖于人者赎之”,又引水灌溉,积攒财物,十几年间,修葺了藏经阁、大雄殿及其他配殿、廊庑、院宇、山门,庙宇焕然一新,而“修工所费难以数计,而四方檀越所助者不满三百千文,余皆上人之力!”作为所有者的村社赞叹之余,又心有愧疚,于是“佥议捐金立石以纪其盛”。长子县下霍村白云观民国期间也有道人看管,但是所有权归于村社。
第二类,僧人与村社发生矛盾。有的僧人并不安分守己,会有僧人贪污庙产社款的情况出现。嘉庆时期,崦山白龙庙主持亏空社款,被村社罚修了东西两条道路,并立碑警示后人。团东村清化寺有供养看庙僧人的桑田160多亩及众多家具器物,本不许僧人买卖,但僧人竟然私自将“田地物什飘荡殆尽”。为警示后人,对犯错僧人处以罚银30两,并规定从此以后再有任何私自典卖田亩及庙中物什的行为,除了原价赔偿外,还要加三成的惩罚。夏匠村关帝庙的看庙僧人洪宽犯了许多过错,被村社驱逐。但是他霸占了社内公地不还,最后村社只能通过官方,将土地收回。不过总体看来,村社与僧人之间发生尖锐矛盾的例子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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