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古罗马公民思想》:
一、公民天然地具有一国国籍
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承认,国籍意味着个人与所属国家之间建立了稳定的法律联系,基于国籍规定的人的身份即是国民。具有某国国籍,不仅受该国法律的保护、享有该国人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公民天然地要具有一国国籍。但具有国籍并不一定就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只是一种资格上的规定,因为,国籍只表明一个人的国家归属和法律承认,即法律身份,公民概念还有更为丰富的内涵。
有多种方式可以获得某国国籍,如本国出生、继承、归化等,同时,也有多种方式可以失去某国国籍,如移民等。一般而言,一个人只能是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双重或多重国籍的人可以说是多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从这个意义上看,没有国籍的人也只能被称作是世界公民了。法律身份是公民概念的基础,但不是公民概念的核心,公民概念的核心体现在该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上,体现在公民对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管理上。
二、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和成员资格
与臣民、人民等概念不同,公民概念集中反映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因此,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和成员资格,即公民资格,“公民资格不是拥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这很像是处于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地位。”①家庭成员是家庭的一分子,有权参与家庭事务管理,公民身份则意味着公民是国家的一分子,有权参与国家管理,“公民资格使一个人能够享有成员资格,即参与政治活动或参加公共事务的某种最低限度的权利。”②
公民的法律身份和成员资格可以看作是公民身份的基本意蕴。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status),一种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享有的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这一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③雅诺斯基指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①尽管对公民身份的理解在学术界仍有争议,但其基本的含义却是公认的,即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和成员资格。
公民的法律身份是指公民身份(与人的身份是不同的概念)是由宪法赋予的,这种法律赋予不仅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也体现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以平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另一方面讲,公民身份的法律赋予还体现在国家在某些时候可以剥夺公民的某些政治权利等方面。随着城邦向国家的过渡和近现代国家的发展,公民概念也整体上随之发生了改变,“我们从作为政治存在的公民进入到作为法律存在的公民。”②波考克指出:“法理学的发展使‘公民’的概念从政治动物转向法律人,从公民或城邦人转向资产阶级或市镇人。它进一步产生了‘公民’与‘臣民’之间的一些等同。”③
公民的成员资格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是政治共同体的平等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公民有权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受国家的保护和国家提供的各种福利,从成员资格的角度看,公民还意味着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如,不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便不可能完全享受该国家对其公民提供的保护和福利。公民的成员资格主要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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