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当代中国劳动热点问题(2014年-2015年)》:
与此同时,劳动关系出现了双重二元化的问题。一方面,公有制企业可面向社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招工了,但因终身制的固定工与合同工并存,依然是用工主流,最活跃的劳动力市场依然没有完全建立,劳动关系处于改良阶段。另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大量出现,但由于当时没有劳动合同法、没有最低工资规定、没有最高工时限制、没有社会保险制度等法律、法规,用工不用签劳动合同,工资完全由资方确定,与公有制企业的规范管理相比,非公企业劳动关系极度自由,劳动者权益易受侵害。
(三)优化劳动组合打破固定工制度
优化劳动组合,是指企业按照择优上岗的原则,通过层层招聘而组成新的劳动组织的一种企业内部的劳动制度。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劳动者和机器设备的效率,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更紧密、更合理地结合起来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劳动组织形式。
为了进一步消除原劳动用工制度的弊端,从1982年开始,结合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不少地区进行了优化劳动组合(或称合理劳动组合)、全员合同化管理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一些城市还进行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几年来,全国已有5万多家企业和1500多万名职工参与了这项改革。这一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在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多种形式下,一部分职工被“优化”为“企业富余人员”。
(四)企业利益结构改变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负责代表法人(企业)行使职权。在这个《条例》中,企业厂长的中心地位得以确立。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中央政府放给企业的权利坚决放给企业,要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国营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企业开始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经营者的地位和责任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劳动关系中国家的“家长”身份不断弱化。
(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
1980年7月,为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国务院公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合资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协商、仲裁、诉讼。1986年,随着实体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就随之产生了制定与新的用工制度相适应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要求。1986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中断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制度。伴随着以契约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代替依靠行政力量确立劳动关系,各种不同类型的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更加突出,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势在必行。这一时期的劳动争议主要发生在国营企业,一方面,由于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不强,在遇到争议的时候更多的是采取了行政的或者协商的方式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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