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与劳动份额:基于江苏数据的实证研究》:
通过查阅国家统计局非普查年份GDP核算方案发现,非经济普查年份各行业个体经济收入法增加值核算,一般是依据其他来源的统计资料先推算出该行业的增加值,然后按照经济普查年度该行业收入法四项构成比例,推算出该行业收入法四项构成数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8)。由于2004年个体经济的劳动者报酬在核算中并未包含所有者收入即个体经营户的营业盈余,其劳动者报酬占增加值比重实质上是个体经济雇员报酬占增加值比重。根据这样的收入法构成数据推算非普查年度某行业个体经营户劳动者报酬,实际上推算的是个体经济的雇员报酬。因此,个体比重较高的行业,其劳动者报酬占增加值的比重就低。
(三)2008—2010年数据
2008年是经济普查年度,按照国家统计局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个体经营户的收入被重新纳入劳动者报酬进行核算。由于2005—2007年期间的劳动者报酬实际上推算的是个体经济的雇员报酬,所以新的核算口径应该会导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观察图3—1发现,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确实出现了大幅度的上升。其中,第二产业劳动者报酬占增加值比重扭转了2005—2007年逐年下降的趋势,相比2007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劳动者报酬占增加值比重相比2007年也有所提高,上升幅度达2.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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