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二、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在计划经济时期,参照苏联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种经济体制,既具有积极的一面,较好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但同时,也具有消极的一面,压制了各级地方政府、国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必须对这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计划经济时期国营企业管理权属改革
计划经济时期,国营企业管理权属主要进行了三次改革,即“大跃进”时期国营企业管理权属下放、经济调整时期国营企业管理权属上收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国营企业管理权属再下放。
1.“大跃进”时期国营企业管理权属下放
在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超额地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现,极大地激发人民群众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热情。全民经济热情的高涨,也冲昏了某些中央领导头脑。他们开始忽视客观经济规律,低估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急于求成和盲目冒进的思想泛滥,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此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在经济建设中也日益显现出来,即这种体制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在此背景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被动启动。
第一,下放中央企业给地方管理。1958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国务院各主管工业部门,不论是轻工业部门、重工业部门,还是非工业部门,所管理的国营企业,原则上一律下放归地方政府管理。其后,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要求中央各部门把国有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央各部门开始陆续向地方政府下放国营企业。到1958年底,中央所管的国营企业数量从1957年的9300多家,锐减到约1200家,地方政府管理的国营企业数量迅速膨胀①。
第二,下放国有资产投资审批权。在下放中央企业的同时,中央政府还对国有资产投资审批权进行了调整:对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制;同时,向地方政府下放大型项目的审批权,之后,只需向中央备案。在外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下放国有资产投资审批权造成了重复建设、盲目生产、浪费严重等后果。
第三,扩大国营企业部分管理权限。即缩小计划指标范围,改革利润分配制度和扩大国营企业的管理权。具体来说是,国营工业企业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由原先的12种,减少为主要产品产量、职工总数、工资总额和企业利润4种;国家只下达年度计划,季度和月度计划由国营企业自主决定;实行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成制度,扩大国营企业财权;国营企业可以自行调整机构设置和进行人事任免。
为了调动国营企业生产建设的积极性,解决“一五”时期计划经济体制对国营企业发展的束缚,从1958年起,中央开始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向地方政府下放国营企业管理权,探索国营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这些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了国有资产运行效率。但是,受“左”倾思想的影响,许多改革措施脱离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中央急于求成,过度地下放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同时又缺乏对地方政府管理国营企业及国营企业自身发展的制度约束。其结果导致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衡,各方面矛盾激化,加剧了“大跃进”时期的经济失衡现象。面对此种情况,中央不得以再次收回国营企业管理权限,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以纠正国民经济混乱状况。2.经济调整时期国营企业管理权属上收在“左”倾思想的错误指导下,“大跃进”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造成了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衡,整个经济社会陷入混乱局面。为纠正“大跃进”造成的国民经济混乱问题,引导国民经济健康发展,1961年党中央召开了党的八届九中全会,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简称“八字方针”),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八字方针”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大跃进”运动的结束,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恢复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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