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低碳经济政策与行动》:
(1)建立扶持性政策框架。这包括提供适当的投资促进、保护和法律保障。其他支持性政策包括采取激励措施和缔结区域一体化协定,以克服低碳外国投资市场规模方面的约束。低碳外国投资新领域——如生产可再生能源及相关产品和技术、节省燃料或使用替代燃料的运输方式以及新建筑材料等的出现可能要求制定具体政策,对政策框架的“传统”内容予以补充。
新低碳产业的外国投资可能一开始并不具有竞争力,因此需要政府支持,例女口可再生能源的电网馈入价格或公共采购。此外,这类建立市场的机制可能需要修订管理框架,包括制定排放标准或提出报告要求。必须增强发展中经济体的能力,使其能够应对这些复杂的任务。
(2)促进低碳外国投资。促进低碳外国投资还有一个重要的体制组成部分。各国政府需要确定本国的此类投资机会,并制定促进这些投资的战略。瞄准投资者、塑造形象、投资后期服务和政策宣传都是国家投资促进机构可为此目的而发挥的主要职能。这些机构在发现可以发展国内低碳增长级和(或)提高出口潜力的大好机会时,应当侧重于具体的经济活动,并制定这些领域的一揽子促进方案。建立清洁技术工业园也可便利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国内投资促进机构可提供中间服务,帮助低碳外国投资者建立网络并与当地企业家联系。这些机构还可宣传国家政策,提高国家对低碳外国投资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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