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制度论》:
(2)在低碳经济市场运行中,建立以有序竞争为中心的运行机制。显而易见,构建低碳经济市场的基础首先是界定碳权利,有序竞争则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关键。抛开了有序竞争这个核心因素,市场秩序便难以保障,经济发展体系也会遭受无法估量的重创。这就要求任何社会或个人力量不得从中作梗,制造垄断行为,影响市场的有序竞争,最终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可持续发展。市场运行好比是一场有很多选手参与的比赛,有序竞争便是为这场比赛确立一定的规则,此种规则的制定过程必须依靠国家力量,也只有国家有权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确立以规范低碳经济市场的竞争行为。如前所述,国家运用“有形的手”去构建完善的低碳经济市场竞争机制是国家干预行为的范围之一,例如制定具体的低碳经济发展策略、确立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一些标准、规制低碳经济市场行为、排除垄断竞争和竞争障碍,保障低碳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更微观的层面来说,国家的干预行为通常表现为:
(1)确定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发展模式与一般计划。只有在政府决策的支持与推动下,制定好明确的经济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及奖罚制度,才能使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由传统的高碳发展转变为低碳发展这一成果变为现实。因此,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积极引导各参与方立足自己的发展状况,随时调整自己的市场目标和经营战略,最终促进低碳经济的有序发展。
(2)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要想促进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就要制定科学的产业政策,加大资源有效配置,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低碳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都制定了合理可行的产业政策,使经济得到了充分、持续发展。各国可以结合本国资源和技术的优势,通过科学论证,达到对社会总资源的分配、调和,引导市场竞争各方的参与人积极投身于国家扶持发展的产业中,激发低碳经济的发展活力,推动整个低碳产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国家的微观调控行为,便是国家干预发挥作用的最有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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