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推理与合理性 图尔敏的论证理论》:
图尔敏选择类比法律程序来建构自己的程序理性框架。我们知道,法律人向来注重法律实践的程序和过程,这不仅体现在司法过程和诉讼程序的程式性和严格性,而且也在于管辖区的区分和法域的地方性和特殊性(或者说是相对性)。首先,面向实践的法律人为区分不同的管辖区和比较相关的概念、论证和裁判的标准确定了诸多程序,这些程序很好地避开了哲学理论的困扰,满足了法律实践的功能。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便利操作与解决纠纷,但是一经确定其自身也具有了独立的价值,必须在实践中得到参与者的尊重。法律人必须尊重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的相对性,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管辖权内,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管辖权所及的所有公民,都必须服从相对于该管辖区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只能主张该法律规范在其所处管辖区的有效性。这种相对性似乎使得我们很难对不同管辖区或法域的规范进行比较,但是这却没有使法律人陷入相对主义困境之中。一方面,不同管辖区的实践法律人在其所处的管辖区之内相对独立地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作出只是相对于该领域有效的法律决定;另一方面,法理论家依然在尝试诉诸某种普遍理论的可能性,比较法学者依然在进行不同法域之间的横向比较,法律史学家依然在历史的范域内探究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发展。正如前述,法律生态学不仅有效保障了法律的安定性,而且促进了法律的健康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法律传统所保障的一套成熟稳定的程序和过程。例如,普通法传统中,遵循先例的原则就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概念变迁的这种历史理性:“过去决定的历史记录为未来事件创造了可依赖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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