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实用手册》:
2.1.4 水库降等与报废制度
由于淤积严重或工程病害复杂,有的水库已部分或完全丧失了按原设计标准运行管理的作用和意义或丧失了原有的功能,甚至对下游安全构成极大风险,进行除险加固技术上已不可行,经济上也不合理。对这部分水库应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 605—2013)进行降等或报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这些程序包括编制论证报告、降等与报废申请、降等与报废审批、降等与报废组织实施、组织验收。经验收后,应当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水库降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
(1)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2)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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