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个人理论的整体性与当代性研究》:
1.对个人自由原则的论证:“个人在本性上应该是自由的”
1836年马克思从波恩大学转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在柏林大学期间,马克思的兴趣转向了黑格尔哲学,并参与了“青年黑格尔派”运动。此时的马克思以黑格尔的“自我意识”哲学为武器,高扬启蒙运动以来个人自由的思想,对宗教的德意志国家进行了猛烈地批判。1841年的《博士论文》是马克思从哲学上探讨个人自由的开端。吸引马克思研究德谟克利特与伊壁鸠鲁两种自然哲学的差别的最主要原因是这种差别中体现出来的对个人自由原则的自然基础的论证。
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高度赞扬了伊壁鸠鲁的原子理论,认为他提出的“原子偏离直线”代表的是个体张扬自我意识、主宰自身命运和确证自身的真诚愿望,于是,在马克思那里,原子概念的具体化就出现了个人概念。“原子是一种例如个人、哲人、神的抽象的自在的存在。这是同一概念的更高的、更进一步的质的规定。”“如果我们承认原子与个人只是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存在形式,一个是抽象的一般,一个是抽象的具体,那么我们也同样可以承认二者具有相同的内涵。很明显,这里的个人不是指自然意义上的个人,不是自然科学加以分析描述的个人,而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个人。”可以说,伊壁鸠鲁的原子论为马克思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虽然不是唯一的平台),凭借它,马克思开始构想他的个人概念。但是,马克思借原子论所讲的并不是现实的具体的个人,而只是个人的概念,或者说只是个人的“个性”,原子就是这种个人的个性,所以有此个性的个人后来才被称为“原子式的个人”。此时的马克思并没有完全摆脱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这种“自我意识”的个体自由完全建立在抽象的基础之上。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马克思声言自己站在“自我意识”的立场批判社会,却保留着对自我意识哲学的某种批判态度。马克思或多或少意识到这种抽象个体的自我意识立场意味着“脱离定在的自由,而不是在定在中的自由。它不能在定在之光中发亮”。简言之,这种自由是与现实世界完全脱离的。在此,马克思已经以萌芽的形式表现出不能以逃避现实的方式去追求“绝对自由”,虽然这种思想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只是初露端倪,却为日后思想的转变埋下了伏笔。
在《莱茵报》时期,围绕着出版自由和劳动人民在现实社会中的自由及平等问题,马克思分析和研究了自由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及依据,体现了马克思把自由当作人的基本权利加以捍卫的政治立场。马克思认为,个人在本性上应当是自由的,“难道自由不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而书报检查制度体现的只是“特殊的自由”,出版自由才是“普遍的自由”,“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表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纽带”。他认为,“问题不在于新闻出版自由是否应当存在,而在于新闻出版自由是个别人物的特权还是人民应当享有的权利”。马克思抨击普鲁士专制、封建国家和宗教神学否定了一部分人的个人自由,这既是违背人性,又是不平等的,因此,应诉诸平等的公民自由权利以反对一切封建特权、普鲁士专制和宗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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