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考古遗址公园相关概念辨析和事业特征
一、相关概念辨析
概念和名称是人类思维活动中最基本的思维单位,对文物保护实践工作有着明确的指导性作用。考古遗址公园是我国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一项新生事物,属于传统上所说的文物保护工作的范畴。文物是一个主观上的概念,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及对文物认识的不断加深,其内涵和外延也不断发展和变化,因此说文物本身不是天生的,而是被人为“规定”之后而产生的东西。例如,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就新增加了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名人故(旧)居、名人墓、工业建筑及附属物、水利设施及附属物、中华老字号、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等内容。
“文”与“物”二字的组合使用在《左传》里就已经出现。尽管现在“文
物”的定义与内涵和2400多年前已有天壤之别,但随着其概念外延不断扩大却一直沿用下来。唐代以前“文物”一词多指礼乐典章制度的礼器和祭器。目前权威的定义出自1993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文物 博物馆》卷:“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主观上对价值的认识和评估决定了是否将其当作文物加以保护,以及给予何种程度和方式的保护,同样,随着人们对大遗址认识的不断深入,其价值不断提升,重要性不断加强,以建立考古遗址公园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就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在这里大遗址被当作一个文物整体被保护下来并加以研究和利用。
实际上在我国被称为“文物”的这一概念在不同国家有其各自的称谓。在国际社会与我国“文物”一词相对应的用语一般为“文化财产”或者“文化遗产”;随着时代变迁,“文物”的概念已经不能够满足保护的需要,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中央文件中开始提到“文化遗产”这一概念。
遗产是具有选择性的,社会通过某种价值体系来筛选遗产,这种价值体系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1972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这类历史遗存的名称用一个国际通行的概念表达出来,这就是“文化遗产”,这是人类遗产观念经过发展达成共识的里程碑。我国直到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才从官方的角度明确了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的概念,完成了从“文物观”向“文化遗产观”的转变。
有学者建议在涉及文物保护、文物立法、文物宣传,地上文物、地下文物、田野文物、水下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文物、流失文物、民族民俗文物,以及文物收藏、文物展览、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等概念时,特别是有关文物工作的法规、文书中,一般不宜冠以“文化遗产”,而应使用“文物”一词。而下列情况下应该使用“文化遗产”表述:
(1)在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与管理、国际会议、国际间文化遗产保护双边协定签署、与世界遗产保护国际组织工作交流等事项时。
(2)在涉及文化线路、工业遗产、农业遗产、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民间文化遗产(如传统民居、乡土建筑、老字号)等既有文物又包含非物质文化有关内容的遗迹、遗存时。
(3)在“文化遗产日”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联的纪念、宣传等活动中。
实际上,笔者认为只要不是描述具体类别或具体器物的场合都可以使用“文化遗产”表述。例如,考古学上经常使用“陶质文物”“石质文物”等,这种情况下就不适合使用“陶质文化遗产”“石质文化遗产”描述。而理论性的、法规性的、不是特指某一类或某一件文物的场合尽量使用“文化遗产”,如“水下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法”,无锡市甚至已经成立了“文化遗产局”而不再是传统的“文物局”!
从以上可以看出,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大于文物的外延,而文物的内涵更加丰富、更加具体,文物属于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遗产”在使用上更加方便。例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确定2014年“国际古迹遗址日”的主题就是:“纪念性遗产”,便没有和“文化”搭配使用;又例如,现在同样受到保护但并没有提升到“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的乡土建筑、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都可纳入文化遗产的范畴。本书重点介绍的“考古遗址”使用“文化遗产”来表达也更加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因为考古遗址太具有单纯的学术研究特性。
“考古遗址公园”单从字面来看,包含了“考古”“遗址”和“公园”三个独立的概念,似乎和“民生”没有关系。但是如果把“文化”和“民生”组合起来作为一个新生概念——“文化民生”,就可以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联,也就和考古及遗址两个概念拉上了关系。文化民生属于民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建立考古遗址公园是我国大遗址保护工作中惠及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区别于经济民生建设工程。
为何要保护文化遗产?一个民族之所以能有凝聚力,不是因为血缘就能紧密联合同仇敌忾,而是因为有共同的信仰与追求。因为若从肉体上消亡一个民族只能让这个民族越战越勇,但是,若从精神上消亡一个民族,就会让这个民族永无出头之日。“每一个民族的文化复兴,都是从总结自己的遗产开始的。”著名建筑学家、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吴良镛先生如是说。因此,文化民生建设同样属于“国之大计”,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和考古有关的“遗址”属于物质文化遗产性质,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定义为三类:文物、建筑群、遗址。其中遗址的定义是:从历史、审美、民族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遗址具有以下特征: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包括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具有历史、艺术、学术价值的各类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包括经过考古发掘证明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古墓葬区域;包括古代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的区域;等等。
何谓考古遗址公园和文化民生?考古遗址公园的概念包含了三层意思:考古研究、大遗址保护展示、公众群众活动的场所。文化民生建设是基于我国当前硬实力快速增长的基础之上的,区别于“经济民生”,却又依附于经济民生的一种民生建设工程。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既是对大遗址有效保护的一种方式,也是一项由文化建设带动民生的惠民工程。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事业充分挖掘了大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共生关系,其目的是“提高公众文化修养,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带动文化产业发展”。
民生的真正含义,是指整个社会中的所有群体和个人都能获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权,拥有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因而关注民生是关注整个社会的民生,关注所有群体和个人的民生。
文化民生,可以指文化层面的人民生计,也可以说是人民生计中的文化层面。从精神方面上看,要解决好文化民生的问题,首先要有现代公民意识,要有文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从文化权利实现的方面看,文化民生包括了若干不可或缺的内容:文化创造的权利,文化选择(接受)的权利,文化消费的权利,文化休闲的权利,文化传播的权利,文化批评的权利。这些都是文化民生的重要方面。不同年龄、不同层级、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于文化产品、文化成果的选择是不同的。先决条件是只有注重文化保护才能着力改善民生。考古遗址公园就是要通过实施大遗址保护工作来改善当地民众的生活水平,美化当地民众的生活空间,丰富广大民众的精神生活,让广大民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大遗址”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1995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又先后提出大型文化遗址的概念、内容和保护要求,大遗址,即指“大型的古文化遗址”。这是以当时的《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受国家保护文物的分类为依据定义的。我国的大遗址具有价值高、数量多、分布广、面积大的特点,是我国重要的文化资源、教育资源、旅游资源。与单体建筑遗产相比,大遗址的价值由其各组成部分共同体现,因而大遗址保护特别强调其完整性。
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所需要的大遗址,有学者根据大遗址背景和环境方面的内容差异,分为8种类型:①旧石器时代古人类遗址(以采集狩猎经济为主);②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含居住区、祭祀区、墓葬区等);③大型古代城市遗址;
④大型古代建筑群和园林遗址;⑤大型石窟寺和石刻遗址;⑥大型古代工程遗址(含军事水利、交通等);⑦大型古代手工业遗址;⑧古代帝王陵寝与各类大型墓葬群。根据分布位置与现行行政区划的关系,大致可分为4种主要分布类型(以山东省为例):①位于城镇建成区,如鲁国故城遗址;②位于城郊或城乡结合部,如泰安大汶口遗址;③位于村落,如济宁市汶上县南旺分水枢纽遗址;④位于荒野,如济宁市汉鲁王墓遗址。
大遗址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理论作为一种系统理论,最初出现于19世纪80年代。它是为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而确立的,从理论上说明了政府行为是与市场经济活动融为一体的。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亦称“公共财货”“公共物品”。西方经济学将其解释为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一般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提供。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即混合品)两类。
大遗址是一种以公共物品为主的混合产品,本质上属于国家、属于全民族。即使某些遗产的物质表现形式在产权上归私人或部门占有,其所含的内在价值也是不可能被占为己有的。在消费上,考古遗址公园具有非排他性特征,当我们欣赏文化遗产时,别人也同样可以欣赏,没有人可以阻挡其他人从文化遗产中汲取营养。
公园的概念。“公”字包含两层含义:公有制和公益性;“园”是指一定范围内供人们活动的场所。在古代,公园是指官家的园林,而现代一般是指政府修建并经营的作为自然观赏区和供公众休息游玩的公共区域。具有改善城市生态、防火、避难等作用。资本主义初期的欧洲,一些皇家贵族的园林逐渐向公众开放,形成了最初的公园。
19世纪中叶,欧洲、美国和日本出现经设计、专供公众游览的近代公园。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中国各地相继建设公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城市的公园建设迅速发展,并创造出不同的地方风格。中国城市公园分综合公园(市、区、居住区3级)、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儿童公园等)和花园(专类花园等)3种类型。1905年,由一些名流士绅倡议并集资,在无锡城中心原有几个私家小花园的基础上,建立了无锡人自己的第一个公园。该园自建立之初至今历经三朝100年,始终坚持一个原则:不收门票,也不针对任何人设立门槛。在“城中公园”建立后不久,无锡市民按照自己的习惯给予其另一个昵称:“公花园”。该公园被园林界公认为我国第一个公园,也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众之园。“公花园”目前尚存的文物古迹、重要纪念建筑物有22处,其中有宋代石质饮马槽、明代绣衣峰、筑于100多年前的龙岗、怀素《四十二章经》碑刻,以及历代著名书画家的碑刻作品等。目前无锡的公花园和崇安寺生活步行街区早已融合在一起。而现代的公园以其环境幽深和清凉避暑而受到人们的喜爱,也成为情侣、老人、孩子的共同圣地,以至于在公园中发生了无数个故事,成为人们喜怒哀乐的又一聚集地,也因此很多的书籍、电影、连续剧的背景都选在了公园。由政府或公共团体建设经营,供公众游玩、观赏、娱乐的园林,有改善城市生态、防火、避难等作用。
在规划中出现“遗址公园”这一概念,始于2000年国家文物局批复的《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但也有学者认为在1987年安阳建成的殷墟博物苑,其实就是今天所说的“考古遗址公园”。
实际上,江苏省文博界对“遗址公园”的认识和建设也较早。早在1998年4月盱眙县人民政府委托江苏省文物管理办公室编制《明祖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的时候就是按照建设“遗址公园”的理念进行规划设计的。
进入21世纪,仅北京就陆续建成了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明城墙遗址公园、明皇城遗址公园、圆明园遗址公园等。这里的“考古遗址公园”是指古代遗址保护和展示专门园区,它以保护遗址和服务考古为首要目的,同时,通过遗址展示和文物展览揭示遗址的内涵、价值,配合绿化美化,推动教育和旅游观光,是方便群众休闲和健体的公益性公共活动地域空间。
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是大遗址保护利用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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