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制与产品质量发展:理论与实证研究》:
随后,Shaked和Sutton(1982)从需求的角度讨论了收入分配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他们认为,由于消费者收入存在差异,随着产品质量的提升,产品价格往往也会上升,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低收入消费者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因此,收入差距加剧会降低整体社会福利水平。
上述关于收入分配与产品质量之间关系的研究,一般建立在消费者的收入分配呈均匀分布这一假设的基础之上,这与收入分配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合的。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情况,Chatterjee和Raychaudhuri(2004)首先假定消费者收入分配呈正偏态分布,然后分析厂商是如何根据消费者的收入分布状况进行产品质量决策的,研究表明,垄断市场上之所以有低质量和高质量产品同时存在,消费者收入不平等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现实条件。不过,如果消费者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那么一旦低质量产品的厂商退出市场,将会影响到低收人群体的福利。除此之外,Acharyva(2005)在分析存在消费者收人约束条件下垄断厂商的产品质量决策行为时,认为垄断厂商可能会采取产品质量歧视措施,即为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提供不同质量水平的产品,这样可以实现总收益最大化。
史晋川、吴晓露(2002)通过对“三菱帕杰罗事件”的考察,在建立产品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社会总剩余模型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在制定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时,应该将最优产品质量(缺陷)标准看作由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国民收入状况等内生决定的结果,其最优均衡值也受消费者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与其他国家不同,照搬美、日等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将对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社会总剩余等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整体国民福利水平。
何立华(2009)认为,消费者因为收入的不同,就有不同的“收入一质量”边际替代率,其中收入低的消费者具有较高的“收入边际效用”,或具有较低的质量偏好。我国产品质量问题时间跨度大、涉及行业多、地域广,在消费者质量识别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且政府加大质量监管的情况下,产品质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观,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因而存在较低的市场均衡产品质量。
文建东(2010)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进行了分析,认为产品质量缺陷是与低收入联系在一起的,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了大规模低收人群体是我国产品质量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总体上人均收入有了跨越式提高,但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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