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正义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英国功利主义者戴维·米勒(David Miller)则从思想传承的角度说出了正义内涵的复杂性:“尽管我们仍然在道德和政治论争中使用正义的词汇,但这不过是在其中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断言的真理性能够恰当地评价的社会生活的早期形式的遗风。”思想家们的感慨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启示。
正义内涵具有上述如此繁复的多样性,显然是与人们看待正义问题的诸多视角直接相关,而看待正义的视角又将进一步对确定正义论题的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节经济正义的主题
经济正义的主题
美国现代哲学家、教育家艾德勒(Mortimer JeromeAdle,1902~2001)将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这两大类别,并对之做出明显区分:“正义有两大领域。一个是关于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有组织的社区(即国家)之间的正义。另一个领域则是关于国家与构成国家人口的人之间的正义。”艾德勒的这两大正义领域实际是从正义主体角度进行的划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所谓个人正义,指单纯的个体行为的正义性,这个单纯的个体,既指个人、也指某种非国家意义(或属性)的微观组织(如企业等)。这是一种微观视角的正义主体。所谓社会正义,即国家层面及社会整体意义上的正义性,其主体是社会或国家,这是一种宏观视角的正义主体。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之间是“互为因果的,互为贯通的。个人正义要靠社会正义保障,社会正义要靠个人正义来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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