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历史考察与制度建构》:
而这一力量的形成义是与国有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利润分配体制分不开的。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实行统收统支的同时,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还在国有企业实行了奖励基金制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
(一)奖励基金制
奖励基金制是允许国有企业留用少部分利润,用于奖金和福利方面的开支,不能用于生产开支。这是集中型财政体制下常常采用的一种方式。
实行奖励基金制的主要目的,是调动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并给予企业一定的机动财力。1952年1月15日,政务院中财委颁发了《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提取基金的条件、办法以及基金的使用范围。
(1)基金的提取条件:一是完成国家批准的生产、销售、财务等项计划;二是由于价格变化等原因影响利润的,可以调整。
(2)基金的提取办法:一是按不同行业分别从计划利润中提取5%(一类企业)、3.5%(二类企业)、2.5%(三类企业);二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20%(一类企业)、15%(二类企业)、12%(三类企业);三是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全年工资基金总额的15%;四是主管部门可以集中一部分奖金;五是基层企业可在季度应提数2/3范围内预提,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3)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是发给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个人及模范单位集体的奖金;二是职工特殊困难救济;三是集体福利事业,如职工宿舍、医院、托儿所等的新建、扩充和改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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