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论文文库:宋代程朱理学官学地位研究》:
除了对教师制度的改革,熙宁变法在地方官学的建设上依然鼓励兴学。熙宁四年(1071年),诏诸州“给田十顷以赡士”,作为学校费用。熙宁十年(1077年),此法推行于全国。
在政府的鼓励下,州县之学有了显著发展。这些内容不仅见于律令条文,而且当时的史籍记述得也很清楚:“熙宁以来,其法浸备,学校之设遍天下,而海内文治彬彬矣!”
王安石于熙宁九年(1076年)罢相。此后的兴学活动虽在神宗主持下进行,但是王安石的兴学思想仍然得到坚持,为变法服务的各项官学教育政策和措施也基本上得到贯彻执行。在这种良好的政策氛围下,官学教育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王安石变法随着神宗和王安石的去世发生了改变。哲宗继位后,因为年幼,由太皇太后临朝听政,起用旧党,熙丰时期的各项改革措施陆续遭到变更或废除,史称“元祐更化”。在教育和科举方面,旧党并没有对神宗时期的变法全盘否定,而是采取一种兼容并蓄的态度,将变法的内容和变法前的内容同时保留下来。元祜时期对教育的变更主要体现改变太学中过多的考试和众多烦琐苛刻的法条,如取消外舍生升人内舍时仿照科举举行的“公试”,改为如春秋入学补试,由国子司业及博士自行办理。改变师资遴选的方式,取消试学官法,改为原来的推荐法。但对教师的资格仍有规定,如必须是进士出身,年三十以上、无过、历任二年者;同时,对地方上学行俱优的平民,或登科但不喜做官的都可以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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