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国外风险社会理论的引入,很多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应用风险社会理论,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做了多角度的研究。
贾玉娇以近几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呈井喷之势为切入点,剖析隐藏在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揭示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新形态霸权主义的运作策略及维护机制,指出风险社会开启的对二元分析框架的反思是中国传统思想精华复兴的历史契机。张芳以三聚氰胺事件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为切入点,运用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剖析隐藏在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提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提高敏感性,健全风险反应机制、信息疏导机制,提高应急能力、沟通能力等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郑楠联系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一些社会学思考,对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依靠政府制度的保障、公民社会的培育、市场体系的完善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王勇认为,面对当前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极需要在治理语义下,实现法律与伦理手段的相互依撑,从而整合、跃变为“食品安全文明”的复合管理模式。其中,政府部门与第三部门、营利部门各显所长、密切合作:政府部门通过制度创新尤其是完善法治,构建食品安全制度文明,第三部门和营利部门张扬社会责任与公共理性,打造食品安全责任文明。王研、杨汇泉、梁怡、王忠强从风险社会视角对当今科技发展带来的副作用进行了阐释,提醒人们对科技发展给食品生产和消费带来的副作用保持高度的警惕。
冯骁聪指出,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体现出了风险社会的鲜明特征,足以表明我国正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过渡。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刑法无论在观念、功能还是刑罚目的上都发生了变迁。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我国刑法需要从刑事政策、刑事法网、罪名体系、刑罚制裁四个层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刘伟指出,在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转型的风险社会语境下,应当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予以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此类犯罪进行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改造,增加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严密刑事法网,将“生产、销售”修改为“生产、经营”,实现与《食品安全法》规制的统一。刘红、张淑亚指出,食品安全风险不是纯粹的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而是一种广义的社会风险。在风险社会之下,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形式,除故意外,过失以及严格责任是否可行,值得探讨。严格责任起源于英美法系,有其存在的特殊法制背景,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符;而新过失理论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为前提,更符合打击犯罪、防范风险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值得提倡。李涛认为,自进入风险社会以来,人类便生活在风险不确定的阴影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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