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政策以公平为主要导向,忽略其可能导致的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损害。第二,保留家长和学生的各种自由选择权。这种政策以自由为主要导向,忽略其可能导致的对个人平等权利的损害。第三,以公平与自由为政策导向,取其中间,采用中庸之道。例如只要接受学校的种族构成比率低于申请者离开的社区学校,并在接受学校招生范围之内,就应该招收此学生,如果此学生交通不便,学校应该为此学生提供交通便利;学生组成不够综合的学校,应该为那些使学校学生组成更加异质化的学生提供更多公共教育资源,以吸引学生入学。一方面,家长的选择权得以保留;另一方面,对此项权力进行限制,同时以公共教育资源补偿处境不利学生,以减少学校招生中的不公平现象。这种办法既没有完全实现自由,也没有完全实现公平,但自由与公平都得以保留,不至于向任何一方过分偏离。
教育公平的第二个困境与学校财政有关,学校愈来愈同质化,同时越来越远离地方财政资助与控制,于是学校发展就面临着一个难题:财政公平。如果学校教育经费主要来自独立的城镇,学区之间不会产生教育财政分配公平问题,正如诺齐克所认为的,学区作为独立区域,根据自身情况举办、管理与监督学校,学区之间的学校差异由各自学区的教育资源决定,与公平无涉。但是,现在情况改变了,正如罗尔斯所想象,学校一半的教育资源由中央权威机构(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控制,对各个学区进行重新分配,公平财政问题随之而生。自由与公平的关系也悄然发生变化:自由不是个体的自由,而是学区的自由,学区可以自由地使用教育资源;公平不是个体的公平,而是学区的公平,学区之间公平地获得教育资源。
个体使用与控制自己的教育资源决定自己孩子的教育状况的时代已慢慢成为历史,个体通过投票决定公共教育税收政策时,此项权力便主动移向公共权威机构,所以学校的教育资源现在由公共权威机构征集与重新分配,但问题的关键是学校经费在哪一种水平上(学区、州、联邦国家)分配更加公平。国家层面的教育经费分配目前并不是问题,主要是因为联邦政府资助学校的额度较小;州与学区水平的教育经费该如何公平分配呢?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