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人值守导航台,机房与生活区可分离建设,但应满足导航设备实时监控及导航台安保的要求。
(7)有人值守导航台,可按4人配备生活用房,配置室内活动(图书)室。有条件的导航台可配套建设室外运动场所,配套工作用车及生活用车车库。
(8)导航台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供配电设施、发电机及其用房。配套用房及变配电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范及标准。当市电中断时,配套的发电机应能承担导航台的全部用电负荷。
(9)导航设备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按使用功能划分为导航设备区、弱电区、配电区及电池区。其中:导航设备区是指安装导航设备的机房内区域;弱电区是指安装传输设备或信号电缆的机房内区域;配电区是指安装主要供电、配电设备的机房内区域;电池区是指安放设备用蓄电池的区域,包括设备后备电池及不间断电源(UPS)电池。
(10)导航设备区可与弱电区合并,配电区应远离主设备区,电池区可为独立区间。
(11)机房设计应包含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机房地面、墙面除满足防潮要求外,应能满足设备的承重要求。
(12)生活区、变电配电机房、发电机机房的消防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13)设备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机房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14)仪表着陆系统下滑台保护区的A区范围,可适度硬化处理,以降低场地变化影响辐射导航信号的稳定,其边界应设置容易识别的保护区范围标识。
(15)4E以上(含)机场的场内供电线路及信号电缆线路,可按双向线路路由设置。
三、导航设备配置
(1)导航台的导航设备配置应根据机场运行标准及飞行程序的要求,选择能提供持续、稳定导航信号、性能可靠的设备。
(2)仪表着陆系统(ILS)设备、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设备、测距仪(DME)设备、无方向性信标(NDB)设备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3)导航设备监控系统的传输方式首选有线传输方式,其他传输方式可作为补充。
(4)导航设备监控系统应能满足值班员对设备工作状态及告警信息的实时监控。导航设备加装的监控系统,应独立于设备原监控系统,不得影响设备原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5)导航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环境监控设备。
四、导航台电源配置
(1)机场导航台宜采用双路市电专用路由供电;机场灯光站的后备电源应保证机场导航台的供电。支线机场导航台可不采用双路市电供电。航路导航台宜保证一路市电供电,并配置发电机为后备电源。
(2)导航台可采用太阳能供电或其他可靠供电方式。太阳能供电的储能电池容量,应根据该地区日照统计中连续出现阴雨天气的天数确定。
(3)导航设备应配备蓄电池作为主用后备电源,满足导航设备24h连续、正常工作。
(4)可以选择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以下简称“UPS”)作为导航设备备用后备电源,同时可作稳压电源使用。UPS的额定功率选择应是用电设备额定功率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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