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行政监督的方式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使审批事项大幅度精简,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通过核准招标方案和自行招标备案,受理投诉举报、检查、稽查、审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
(1)核准招标方案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申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开展招标活动。
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都对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做出了规定。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应当进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有三类: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者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实行招标方案核准的范围都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不完全一致。因此,招标人应当根据具体招标项目审批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招标方案核准。
(2)自行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监督:
①防止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影响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②防止个别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进行虚假招标甚至规避招标。
(3)现场监督 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即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网络技术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各部门的规定虽然因项目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报告的主要内容基本都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这些内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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