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建股份公司BT业务发展状况
中建第一个BT项目是吉林江湾大桥项目,投资额2亿元,吉林市政府出30%资本金,中建出70%配套资金,利率上浮,工程造价按市政定额计价,结算按合同价+洽商变更。
在2005年底,总公司在做“十一五”规划时,就提出了“以融投资带动总承包”的经营理念和市场策略,从这几年的实践看,尽管我们在这方面的实践还处于初始阶段,但确实体现出了先进性和预见性,一方面体现在国家的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增强,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入有史以来的大发展阶段;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建的实力不断壮大,特别是整体上市,为融投资业务插上资本的翅膀。因此,从内到外都为BT模式快速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机遇和基础条件。
几年来,股份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以及各二级单位在融投资业务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总体上讲是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效果较好,各二级单位的积极性很高。以事业部为例,几年来,牵头实施融投资基础设施项目20个,占项目数量总额的40%,合同额占合同总额的48%;从全集团的情况看,三、五、六、七、八工程局都较多地涉足了BT业务,有些是与股份公司联手,有些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运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些比较可行的模式,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BT项目担保的重要性及法律依据
BT模式是双刃剑,因为BT模式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商业模式,既有高于传统承建业务的利润水平,但也具有远比承建业务复杂的特点,是一个资本密集、时间跨度长、操作复杂、融合了诸多业务的跨界模式,需要较多的业务部门协同推进和运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框架也要复杂很多,所要考虑和规避的各种风险因素很多。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回购风险,这是投资方在做决策时需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规避回购风险一般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对方的实力,即回购能力,二是有否担保。从确保投资安全的角度出发,无论对方实力如何,都应争取获得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撤销、易于变现、足额覆盖投资本息的担保,从而确保投资方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收回,确保项目预期各项指标得以实现。因此,开展BT业务,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是投资方需要力争的重要条件。
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方式主要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适用于BT模式的是前三种;《担保法》还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从《担保法》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除政府不得作为保证人外,三种担保方式均可在BT模式中采用,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担保方式的选择
2012年12月,四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对BT模式的发展及寻求担保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满足模式的合法合规性,又要在担保方式寻求创新,降低投资风险。
随着国家继续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支出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目前,股份公司基础设施融BT项目的合作对象主要就是地方政府和政府平台公司,国家加强监管的措施对此类业务会带来较大影响。
此外,国家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国家的这种调控政策在至少几年内不会发生松动;地方的“土地财政”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BT项目投资大,履约时间长,模式复杂.涉及环节多,总体上讲风险还是比较大的。股份公司审批这类项目最应关注两个要素:一是效益,二是安全。谈到安全,就涉及担保问题,这其实也是我们在新的政策和市场背景之下推进BT项目时遇到的难点之一。
从理论上讲,有担保好过没担保,有担保,还要看质量。但是,这些原则在实践中也是可以灵活掌握和运用的。比如,与北京、上海、苏州、无锡、深圳政府或有关部门签BT合同,由于其经济实力雄厚,政府信用好,即使没有任何担保,风险也不大;反过来,如果与一个财政能力较弱的政府签BT合同,担保是必须的,还必须质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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