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法人制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人条件。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筹措建设资金。
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
2.招标投标制
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公开招标的,由省政府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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