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或许把“学者共同体”视为一个互动的体系,如果这一体系内的自发的个人和次级团体较少或没有集权化决策,就能够建立一种完全自发性的社会秩序。如果设计合理,那么大学或许接近于这种理想化的社会体系。然而受到社会现实的影响,大学还是保留着一些操作性功能,比如说一旦做出了集体性决策,就必须适用于所有成员。这等于说即使现代的大学被人为地剥夺了多种派生性权利,如控制所有成员的自由搜索程序的权利等,它还是保留着一系列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决策。谁将会被承认具有成员资格呢?所有成员如何参与制定决策呢?该使用哪一种程序来分配稀有的经费资源呢?如何进行这些决策呢?以及又该由谁来做出这些决策呢?
这里我们又回到了本章开头提出的问题。作为大学的成员,学生应该被赋予参与决策的权利吗?如果可以的话,那么他们应当与受薪的行政官员和终身教授享有同样的权利待遇吗?聚焦于某一微观层面而形成的看似明了的答案,并不能轻易地适用于更广阔的民主政治世界,因而集中分析大学环境的相关问题是非常有帮助的。我们已经分析过自由主义者的正常反应:应当尊重学生的声音,但他只是一个无知的、未受教育的和不成熟的学生,更为重要的是他不过是一个历经年岁的教育机构中的一个暂时住户。这种一人一票的决策原则的大学民主程序并不适用于学生。可以说在这种共同体中,一些成员要比其他成员更有权利。
然而,如果大学里的一人一票的原则背离了最基本的合法性,那么在一般政治秩序中它还应该被赋予基本的合法性吗?再者,如果站在学院自由主义者的立场上,那些有权力诉求的学生革命者或许能够觉察到这种矛盾。倘若根据一人一票的极端民主程序,自由主义者怎么能够一方面赞扬最高法院重新分配议席的裁决,在一方面又不承认这同样适用于大学的宪政程序呢?学生的临时成员身份,是否能够等同于那些短暂居住在弗吉尼亚州阿林顿地区的华盛顿官员们的临时公民身份?尽管学院自由主义者几乎普遍性地认同这一点,但最高法院还是认定弗吉尼亚州建立在官员临时身份基础上的做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重新分配议席的问题。
自由主义者必须再次面对这一问题,即对于相关规避行为留有了太多余地。他是一个多数主义民主的拥护者,是否在只有符合他自己的目标的前提下,他才会支持这种表面上的民主程序呢?是否只有当这种操作性原则能够保证获得具体的短期的集体性利益时,自由主义者才会遵守一人一票的原则?他是否认为民主主义是第一位的而集体主义是第二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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