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接排放(范畴1)温室气体直接排放是指在地方政府管辖内的组织边界内排放源的排放,这些排放可进一步分成四类不同的排放源:
(1)固定燃烧。由设置在固定地点的可发电、产生水蒸气或热量的设备所产生的燃烧,或者设置在固定地点的用电设备所产生的燃烧。
(2)移动燃烧。由交通工具,如轿车、卡车、船舶和飞机所产生的燃烧,以及不上路的设备的排放,如建筑、农业和林业机械。
(3)过程排放。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处理过程的排放,如从生产水泥、铝、己二酸、氨水等工艺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4)散逸性排放。在产品生产、工艺处理、设备运行、运输、储存、使用燃料和其他物质过程中,制冷剂HFC、高压开关使用的SF6、固体垃圾填埋场的CH4等通过接口、密封、包装、垫圈等的无控排放。
3.间接排放(范畴2)
范畴2只涉及与购买的电、水蒸气、供暖或制冷有关的间接排放,是在清单所报告的机构的组织边界内活动的结果,不为政府所拥有,而是由另一机构拥有或控制。例如,给地方政府的行政楼供电的发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虽是发电厂排放,但代表的却是地方政府的间接排放。
这是地方政府最大的排放源之一,因此,地方政府有很多机会对这一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管理和减排。例如,投资采用能效提高技术和节能技术来减少用电,或在耗电现场安装一个高效的热电联产设备,来替代从电网或供电公司购买更多的高价电。在清单中报告这类范畴2排放可以对排放与减排做到透明的计量。
4.生物质燃烧排放
生物质燃烧和生物燃料燃烧(如木头、木屑、垃圾填埋气、乙醇等)排放C02,与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C02排放不同,可另外计算。这是因为生物质中的碳来源于生物圈,即这些碳不久前存在于活性有机质中,而化石燃料中的碳却是被埋在地壳中上百万年。所以,生物质燃烧排放与人为活动所造成的排放是有区别的,在清单中应该与范畴1直接排放分开计算。
与林业和土地管理相关的生物质排放不应该包括在清单中,因为清单的设计主要是用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中的人为排放源的,不是用来评估政府土地的碳汇的。生物质排放还来自于不燃烧的排放源,例如,有机物的有氧分解,这些不燃烧的生物质排放不应该包含在温室气体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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