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兴奋剂甚至会伤害不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其他“洁净”(不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利益之上的,它认为兴奋剂是可以被强制服用的。由于兴奋剂可以改善运动成绩,所以就会有强制性的压力施加给那些不愿意服用兴奋剂而想通过公平竞争的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以赶上其他运动员的步伐。这种观点本来有些优点,但是因为国际赛事本来已经是高度强制性的,所以显得这种观点不完整。例如,当全职训练、状态训练和饮食控制显示了稍好的效果,于是每个人都被强制采用同样的方式以追赶上其他运动员。目前还不清楚为什么每天6~8小时的训练如果掺杂任何更具强制性的兴奋剂时,必须要被禁止。另外,如果这种强制性的观点能够降低兴奋剂对运动的重要程度的话,那么还是有优点的。如果运动和运动比赛是测试运动技能的,那么因服用兴奋剂而增强的运动能力就完全与技能无关了。如果兴奋剂不会改善而是阻碍运动的发展,与那些能改善竞赛时运动员技能的拓展训练相比,我们可以选择拒绝强制性服用兴奋剂。
(4)兴奋剂危害社会。这是由于兴奋剂会危害社会上的其他人,尤其是将运动员视为偶像的孩子。首先,如果孩子们看到运动员无视比赛规则,那么总体上他们就会也开始学着不遵守法律和法规。其次,兴奋剂及更广泛的药物滥用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孩子们看到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取得比赛的胜利,那么也可以视为其他药物是一种可用的兴奋剂。这种观点的局限是,很多我们认为看似适合成年人的事物却不适合孩子。和性一样,酒精和烟草也是两个典型的例子,尽管我们尝试控制这些行为,但是我们通常不会因为它们对孩子将造成潜在的危害而禁止成年人接触这些物质或活动。
(5)禁令必须是强制执行的,因此需要复杂的基础设施以进行公平、公正的实施。必须建立多层次的昂贵测试和监测,以检测赛内和赛外的药物违禁行为,评估和判断检测结果,提供上诉机制,征收和执行处罚——罚款、禁止参赛,有时甚至是刑事处罚。同时,发展和实施已确证兴奋剂案例的应答机制——禁止参赛、罚款等也是必须的。所有这些措施都很昂贵,同时也潜在地侵犯了运动员的生活隐私。
(6)兴奋剂代表了变态的、不正常的体育运动。它将体育运动美好的一面,奋斗后取得胜利以及超越自我的荣耀变成了纯粹的生物技术——是对最聪明的生物和遗传工程的奖励,而与运动员本身的迅捷和强壮没有任何关系。体育运动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依赖于参加运动的所有成员,无论运动员是多么随意的性格,必须遵守相关规则。与有些观点相反,参加有组织的体育运动不是一个人的权利而是单纯地同意参加、遵守运动规则的运动员的自愿行为。当然,运动员需要保留的人权之一是他们有权拒绝参与兴奋剂管制——在没有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没有人,不管是否是运动员,都不应该被强迫参加兴奋剂测试和筛查。然而,如果运动员想要拒绝参加兴奋剂检测,他或她就得放弃参加比赛的资格。
(7)兴奋剂是非自然和非人性化的。有两个原因使得非自然的观点没有得到推广。首先,我们对“非自然”的观点没有一个很好的诠释。其次,我们是不一致的。对于任何“自然”和“非自然”的因素,指定为“非自然”的几件事是不受限制的(如钉鞋),而其他“非自然”(如类固醇)却在禁用表上。非人性的论点很有意思但不完整,因为我们没有统一的关于人类的概念。没有相关概念,就很难判断为什么有些实践行为被认为是非人性化的。我们在一致性方面也存在问题。有些行为,如采用操纵技术操纵运动员心理的“心理兴奋剂”不被禁止,但是将自身血液重新注入体内却被禁止。稍后我们会尝试提供一些框架以定义优秀的人类,这样我们就会知道优秀的运动员追求什么,并应该尽量让他们远离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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