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为海盗强迫而服役的受害人,清政府也是作为为海盗提供服务的人犯,照“为盗服役例”发往回疆为奴。被胁鸡奸者也要判杖一百、徒三年的徒刑。这种对于受害人也进行惩治的做法,有失法律的公平,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政府惩治海盗的严厉程度。
根据清代律法,上盗与分赃,是依强盗律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销买盗赃三次以上的,照例发近边充军,在海口枷示一年,再行发遣。
强盗同居父、兄、伯叔与弟,其有知情而又分赃者,如强盗问拟斩决,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问拟发遣,亦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虽经得财,而实系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盗者,杖一百。
强盗案内,有知而不首,或强逼为盗,临时逃避行劫,后众盗分与赃物,其塞其口者,照知强窃盗之后分赃律科断,不得概拟窝主分赃不行之罪。
清代地方官呈送的海盗的供单,案情基本上是根据上述律例的条文整理呈报的,因此,其中的详略大有文章。一般海盗供单中,注重上盗、分赃的罪行,而不记录上盗的过程、分赃的数额等具体情况。刘财发一案之所以将按股分赃记录得十分详细,其落脚点之一就是林阿堂、林阿牵也参与了分赃。因为在此案中,两人并未上盗,只参与销买盗赃一次,难以依例入罪,如果参与分赃,则可照知强窃盗之后分赃律科断,刀笔吏的故意入罪昭然。但供单提供的细节过于详细,40元赃款分为十股分配,九人上盗,起意的彭阿聚和供船的刘财发各得一股半,其余七人各得一股,正好十股,林阿堂、林阿牵怎么还能分得一股?当然,由于刀笔吏的精明,一般情况下,供单作假的情况很难发现。这种自露破绽的供单在档案文献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尽管从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通过严刑峻法对海盗进行惩治,但是,乾隆末年到嘉庆年间沿海贫民和渔民聚散无常的海盗活动并没有停止,在安南黎氏政权出钱封官支持海盗活动的背景下,闽广海疆不仅出现了规模庞大的海盗船队,而且小股海盗的活动也十分猖獗。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