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挥引导作用,促进集约用海
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洋发展战略布局,按照保障科学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海域资源价值和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落实海洋发展的总体战略格局,从宏观上把握区域发展的方向和开发重点。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更好地优化投资环境,而非依靠项目带动海洋资源开发。所有用海项目必须符合所在重点海域海洋发展的格局,依照海洋功能区划所确定的海域内重点、优化、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围填海开发规模、开发布局、开发时序等控制要求,结合生态保护目标和环境保护原则引导产业用海布局。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既要保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用海需求,更要保障传统渔民用海和公共利益用海,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支持具有带动性、关联性、积聚性的用海项目,支持海洋经济产业链和产业聚集区的形成,促进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坚持集约节约用海的原则,核减超标准用海面积,确保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各环节符合节约集约用海的要求,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建立用海准入和差别化整合机制,严格控制国家明令限制的高污染、高能耗行业。
4.加强围填海项目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严格执行围填海控制总量目标和年度使用计划,根据当前围填海布局、规模、方式以及开发利用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围填海管理对策措施。考虑产业对海域属性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海岸线的依赖性,研究本地区围填海的产业发展方向,制定围填海用途管制措施。制定科学的围填海规划,从全局角度出发统筹考虑全市围填海规模,协调围填海与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关系,防止围填海出现盲目扩张的趋势。实行有保有压的围填海管理政策,引导、调控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布局。完善围填海审批制度,加强围填海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5.明确管理要求,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依据编制后海洋功能区划所确定的本地区保护区用海保留量总目标,从海洋生态特征、保护价值、主要保护对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功能区生态保护重点目标。强化对具有保护价值海域的保护力度,认真执行具有保护功能的功能区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及环境质量标准。根据海岸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状况,结合所处区域的海洋发展战略要求,明确功能区整治与修复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与修复目标、内容和措施要求。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用海洋功能区划引导项目管理、区域用海规划的批准,在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视监控的全过程中,始终把握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这一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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