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一、认识不足</div><div> 长期以来,我国气象部门生产活动被定位为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并不承认其产业性特征。原因在于气象部门生产产品的特殊性,生产产品免费提供给社会成员。实际上,不管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都是产品。某个部门只要有产品的生产,就要承认其产业特征。而且,体育、教育等这些看上去和产业无关联的行业,其产业化程度已经到了比较高的水平,很值得气象部门借鉴和学习。</div><div> 就气象部门对气象服务产业发展的前景及相关条件等问题,本研究小组曾分赴中国气象局法规司、上海市气象导航有限公司、“天气在线”中国区域市场总部等单位,经过对气象服务市场中的众多调研和案例访谈后发现,有关部门至今对“商业化是不可避免的”这一“我国气象服务产业发展前景”的认同仍处于讳莫如深的状态,在发展我国气象服务产业的一些基本问题上仍是“刻意朦胧”——一些问题明明已无法回避,且又早有范例可供参考,却仅因旧有利益格局的羁绊而被刻意回避。比如:</div><div> (1)如何建立规范的市场规则,明确公益性与商业性气象服务的范畴与界限,制定气象服务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等。</div><div> (2)面向市场的气象服务组织应该如何通过转换机制,参与竞争,以其优质优价来求得发展。</div><div> (3)如何让气象产品的制作方式与使用方式相互结合,在明确需求的条件下生产有针对性的气象产品。</div><div> (4)有偿气象服务的收费标准,气象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问题等。最主要的还是要建立规范的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引入公平竞争的机制,建立并完善系统的、公正的配套法规,删改、修订现行气象法中的垄断条文。二、相关气象法规的限制</div><div> 实质上,造成我国的气象服务市场仍然局限于国有气象部门的垄断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气象法规的制约和限制。按照我国现行的《气象法》规定,不允许私人气象公司出现。国有“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div><div>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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