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时财政金融体制和现代金融机构的建立
抗战爆发后,至1943年7月,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公库法》《决算法》《审计法》《国民政府抗战建国纲领财政金融实施方案》《预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湖南随即建立了战时财政体制。一是建立县和乡镇地方自治财政。1937年8月,省政府修订《湖南省各县财政委员会规程》,次年建立各县财政委员会。根据1941年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将全国财政划分为国家财政与县市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各县市财政委员会改为财政科,作为县市自治财政的主管机构。湖南又根据国民政府《县各级组织纲要》60条,将县财政分为县和乡镇两级,乡镇成为县财政基层报账单位。1942年9月后,各县设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负责调查整理、登记本乡镇的公有财产、基金及保管和稽查等事项。二是湖南地方财政系统先后建立了预算制度、主计制度、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出纳独立制度。确立了行政、会计、出纳、审计四权分立的综合组织,使战前乱收乱支的混乱财政转变为比较科学的现代财政体制,使财政管理和监督走上现代财政轨道,有利于集中全省财力和物力支持抗战。三是重新划分战时省与县市财政管理范围,1940年湖南将田赋的55%留省,45%留县;契税的60%留省;40%给县;屠宰税全归县财政;营业税的80%留省,20%给县;印花税’70%留省,30%给县。1941年后将省财政并人中央财政,省府收支全由国库负责;中央进一步将遗产税纯收入的25%,营业税纯收入的30%~50%给县市,加强和充实县市地方财政,有利于节省开支,调动地方政府的抗战积极性。
张治中主湘,制订了《湖南财政调整计划》,提出“开源节流”的财政方针,决定整理税收、调整税源,发行公债,提高税率,清理公款公产,防止土豪劣绅侵吞,以“开源”;同时,清除地方财政的“中饱之弊”与“浮滥开支”,裁并不必要的机关,停办或紧缩不急需的事业,减少行政费用,特别是严禁私钞,统一辅币发行。薛岳主湘后财政方针与张相同,直到1942年7月省级财政并人中央。
“开源”方面,整理税收,提高税率,开征新税,发行公债。1937年8月和9月,省府分别修正《湖南省征询各县田赋催征办法》《湖南省清查户粮章程》,收缴田赋历年欠款44.8314万元。至1941年,全省田赋正附加税额1631.25万元。其中,省正附税额687.461万元,县附加税额’763.790万元。①1941年改为田赋征收实物,当年实征稻谷263.4万余石;次年田赋征实增加一倍,再按每石15元的官价公买余粮,当年征实征购稻谷1067万余市石;1942年又在海关扩征战时消费税,普通用品征5%,非必需品征10%,半奢侈品抽25%;随后陆续开征食盐、烟类、火柴三项专卖,每斤食盐增收附加税70元,烟类按不同收购价,分别征收30%、60%、100%的专卖费;火柴按售价征30%,的专卖费;还扩统税为货物税,连皮毛、竹木、陶瓷、纸、水泥、汽水等都从价计征货物税;又扩征直接税,其中印花税、营业税激增1~4倍以上,使货物税收入在1943年达到2.59亿元。1938年牛、猪、羊屠宰税率每头分别由1937年的0.4元、0.16元和6分提高到5元、3元和1元;烟酒税提高到60%,娱乐税一律征40%;1939年、1940年、1941年、1942年和1945年分别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遗产税、地价税、营业牌照税、土地增值税等。1938年7月发行《省建设公债》1800万元,1939年1月发行1800万元;增加货币发行量,1940年11月和12月,省银行先后发行货币1.5亿元和2.25891151亿元,但没准备金,后来引发通货膨胀,1940年后物价上涨,1943年后出现严重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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