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无外:天下观视野下的唐代留学生管理法制》:
历代中央王朝一般都给予羁縻地区较高的司法自治权。《汉书》载,“汉连出兵三岁,诛羌、灭两粤,番禺以西至蜀西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无赋税。”可见,汉朝政府在羁縻地区“以其故俗”治理。但这种民族自治权也是有限的,以清代为例,清朝政府在羁縻地区针对不同的民族制定了不同的单行条例,如对蒙古族的《理藩院则例》,对回族的《回疆则例》等。尽管这些单行条例是由该民族的习惯法整理而成,但清朝政府以国家名义将这些习惯法成文化,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该羁縻地区的民族自治权。
藩属国地区则一般自主制定施行于国内的法律。据《三国史记》载,高句丽公元373年始颁律令。新罗于公元520年“春正月,颁示律令,始制百官公服,朱紫之秩。”[2]可见各藩属国有着完全的立法权。但与此同时,藩属国自行实行的律令受到中央王朝的影响极深。“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3]明朝时期,藩属越南的黎氏王朝的《鸿德刑律》也是在参酌隋唐律的基础上制定而成。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