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生命,远离毒品
内容祥致。逐条对禁毒法从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方面进行详尽阐述。
时效性强。结合新修订的《刑法》《药品管理法》《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重新解释禁毒法条文。
解读权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同志编写。
《禁毒法》施行十多年来,中国特色毒品治理实践不断丰富发展,毒品违法犯罪和治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国家对禁毒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并公布了一些新文件。为了进一步深入宣传、学习和正确贯彻禁毒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同志重新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解读》一书。本书逐条对禁毒法从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方面进行详尽了阐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毒品问题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毒品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统领禁毒工作全局的禁毒基本法律显得越来越必要和迫切。首先,制定禁毒法是整合有关禁毒的法律资源,解决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形成一个效力层级分明、彼此协调统一的禁毒法律体系的需要。禁毒工作牵涉面广,可谓千头万绪,相应地,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数量大,内容庞杂,主管部门众多,效力层级多,有些法律、法规之间难免存在内容相互交叉、规定不相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制定禁毒法有助于禁毒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系统化,有助于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其次,长期以来,我国禁毒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例如,禁毒工作应坚持的方针,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禁毒的宣传教育制度,毒品管制制度,戒毒制度,禁毒的国际合作等有关禁毒工作的基本原则、制度和基本内容,都有必要在禁毒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最后,制定禁毒法也是禁毒法律体系自身不断完善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法律也不断地修改完善。一方面,禁毒工作中有些重要的事项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有些在效力层级相对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事项,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例如,关于强制戒毒,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但该决定对于强制戒除的主管部门、决定程序、戒除方式、戒毒场所管理等都没有作具体规定。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上述原则规定,于1995年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对强制戒毒工作有关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需要由法律规定。强制戒毒虽然是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一种教育和治疗措施,但毕竟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实际受到一定限制,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原则规定吸毒成瘾者应当予以强制戒除,因此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总体来说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考虑到强制戒毒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有关强制戒毒措施的一些基本内容在法律中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更为妥当。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禁毒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从“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整个禁毒工作的主要内容,而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则是全部禁毒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制定禁毒法为禁毒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是禁毒法立法的直接目的;通过卓有成效地依法开展禁毒工作,有效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实现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这两个立法目的的重要前提条件和手段。
第一,制定禁毒法是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
1我国当前面临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严峻。毒品问题是困扰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对于中华民族而言,毒害更是心头永远难以平复之痛。灾难深重的中国近代史,就是以中国人民反对英帝国主义鸦片贸易而引发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为开端的。曾给中华民族造成深重的灾难与屈辱的毒品,是导致近代中国民族素质减弱、巨额财富流失和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原因之一。因此,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针对危害中华民族一个多世纪的毒品问题,发动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人民禁毒运动。党和政府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中共中央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等一系列文件和规定,自1950年2月到1952年12月,历时两年十个月,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数以千万计的中国烟民,彻底戒除了毒瘾,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新的一代人。在之后不长的一段时间里,全国范围内基本肃清了种植鸦片、制造毒品,以及贩毒、吸毒现象。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以及地理上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位置,通过中国将境外毒品跨国贩运至国际毒品市场。我国境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又死灰复燃且呈国际化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抵制境外毒品对国内的渗透。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抑制毒品上升趋势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以来,以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为目标,以禁毒预防、禁吸戒毒、堵源截流、禁毒严打、禁毒严管五大战役为重点,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禁毒战略,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一些地方毒品问题严重的局面得到了初步扭转,一些突出的毒品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发展蔓延的势头得到了初步控制,为禁毒工作的长远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国际、国内以及历史、地缘、政治、经济等诸多复杂原因,我国毒品问题发展蔓延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仍日趋严重,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从全球情况看,毒品持续泛滥,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统计,全球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毒品贩运问题,25亿人染毒。在毒品问题全球背景下,世界范围毒品泛滥对中国构成重大威胁和严重影响:“金三角”“金新月”等境外毒源地仍不断向中国进行毒品渗透;国内制造合成毒品问题仍较突出,毒品消费市场特别是滥用合成毒品规模持续扩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尚未禁绝,洗钱、有组织犯罪等关联性犯罪日趋严重;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问题比较严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问题突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内吸毒人员及毒品滥用规模不断扩大,吸毒人群的构成中低收入人群和青少年所占比例大,吸毒人数居高不下,毒品社会危害依然严重,总体上毒品问题仍呈快速蔓延的趋势。同时,随着互联网、物流寄递等新业态迅猛发展,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海陆空邮港各种渠道走私贩运毒品,渠道立体化、手段智能化现象突出。根据《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这体现在:一是“互联网 物流”已成为贩毒活动主要方式,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订购、销售毒品和制毒物品,网上物色运毒“马仔”,或通过物流寄递等渠道运毒,收寄不用真名,联络使用隐语、暗语,采用微信、支付宝、Q币等在线支付方式,交易活动“两头不见人”。二是海上大宗毒品走私贩运增多。贩毒渠道涉及“海陆空邮港”,全年破获陆路贩毒案件512万起,占全国案件总数四成以上,缴获各类毒品287吨,占全国缴毒总量六成以上,海运运毒量大、隐蔽性好、机动性强,成为大宗毒品走私贩运的主要途径。
2制定禁毒法、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法律体系,是深入开展禁毒工作的需要。禁毒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做好禁毒工作而言,预防和惩治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促进、不可或缺的统一体。一方面,毒品危害的特性决定了禁毒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通过卓有成效的预防工作,遏制毒品来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员的滋生,使毒品的蔓延势头得以控制。另一方面,依法严厉惩治制贩毒等严重毒品犯罪活动,是整个禁毒工作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同时,依法对吸毒人员予以必要的治疗、教育,做好其戒毒康复工作,也是禁毒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禁毒工作卓有成效:禁毒宣传教育不断深化,全民拒毒、防毒意识普遍增强;戒毒实效进一步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专项斗争取得巨大成绩;禁毒国际合作得以不断拓展。
与禁毒工作不断深入相适应,禁毒法治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初步形成了基本适应禁毒工作需要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在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方面,现行有效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涉及毒品的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非法种植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在毒品管制方面,现行有效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有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规章有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在戒毒方面,行政法规有《戒毒条例》,规章有公安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等。此外,很多省和一些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方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当数量的关于禁毒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在禁毒国际合作方面,我国签署和加入了一系列关于禁毒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在上述禁毒法制工作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律,进一步完善禁毒法律体系,是推进禁毒工作不断深入的重要举措。
第二,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是制定禁毒法的重要目的。
一方面,毒品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就吸毒者个体来说,毒品直接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破坏吸毒者正常的生理机能和免疫功能等人体机能:严重损害心、肝、肾等重要器官,严重者可致死;严重损害神经系统,引起脑栓塞、脑脓肿、脊髓炎、周围神经炎等;严重损害人体免疫系统,导致吸毒者易感染各种传染性疾病;严重损害性功能。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吸毒不仅对吸毒者本人造成身心健康的损害,更祸及家庭、亲友乃至社会。由于吸毒成瘾者对毒品有难以摆脱的依赖性,为了获得毒品,往往不择手段,例如有的吸毒者以贩养吸,不断发展新的吸毒者供自己吸食,有的以卖淫等手段筹措毒资,从而致使吸毒人群不断扩大,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不断扩散。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册吸毒人数逐年上升:1990年在册吸毒人数为7万人,1994年为25万人,2003年为1053万人,2018年为2404万人。如果按国际通行的估算标准,一个吸毒者周围有隐性吸毒者5 名至10名,那么我国的隐性吸毒人数则是极为惊人的。从20世纪80年代到2005年9月底,我国因吸毒死亡的人数已有49378人。吸毒导致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扩散的问题也非常严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有相当比例人员患有各种传染病。截至2007年10月底,在国家累计报告的223501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42%的感染者是因静脉注射毒品。静脉注射毒品居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首位。一项来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研究报告提出,根据对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结构变异、蔓延方式的分析,我国艾滋病源自1989年云南某州的146名吸毒者。由此可见,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关系到吸毒者本人的健康,而且关系到全社会的公共健康。
另一方面,毒品的严重危害不仅在于损害公民身心健康,毒品问题还是诱发其他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温床。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以抢养吸、以骗养吸、以娼养吸现象严重,一些地区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中60%甚至80%是吸毒人员所为。
可以说,毒品已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法开展禁毒工作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关系到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根据《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禁毒工作主要是深入推进以打击制毒犯罪、打击贩毒犯罪和管控制毒物品、管控吸毒人员为重点的“禁毒2018两打两控”专项行动;推进禁毒重点整治和示范城市创建等重点工作,持续深化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大力开展打击制毒犯罪专案工作,严厉打击了制造合成毒品犯罪活动;创新完善堵源截流工作机制,有力遏制了毒品入境内流;集中打击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网上涉毒问题的快速蔓延;深入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有效减缓了新吸毒人员滋生;积极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程,有效减轻了毒品社会危害;持续深化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彻底扭转了一些地方毒品问题严重态势;务实开展禁毒国际合作,深度参与国际缉毒事务和跨国禁毒执法行动,有力服务了禁毒斗争全局。2018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09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4万名,缴获各类毒品679吨;查处吸毒人员717万人次,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79万人次,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242万人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毒品定义】
第三条【禁毒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禁毒委员会】
第六条【禁毒工作保障】
第七条【鼓励禁毒社会捐赠】
第八条【鼓励禁毒科学技术研究】
第九条【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
第十条【鼓励禁毒志愿工作】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组织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教育部门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新闻媒体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单位内部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基层组织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毒品危害教育】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管制】
第二十条【麻醉药品提取、储存场所的警戒】
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失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第二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关场所的毒品检查】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巡查和报告毒品违法犯罪】
第二十八条【查获毒品和涉毒财物的收缴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
第三十条【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治疗、教育、挽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吸毒人员的检测和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负责社区戒毒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戒毒医疗机构】
第三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有关职责】
第三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适用条件】
第三十九条【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第四十条【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和救济措施】
第四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入所查检】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职能】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配备执业医师】
第四十六条【探访、探视和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第四十八条【社区康复】
第四十九条【戒毒康复场所】
第五十条【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药物维持治疗】
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不受歧视】
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禁毒国际合作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国际合作职责】
第五十五条【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
第五十六条【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涉案财物分享】
第五十八条【对外援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妨害毒品查禁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吸毒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非法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发现吸毒不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禁毒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歧视戒毒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