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一)活动范围
按照活动范围,政策性银行可以划分为国际性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的政策性银行和地方性的政策性银行。
国际性的政策性银行是指那些在全球或国际区域范围内发挥政策性功能的金融机构,并且又可以分为全球政策性银行(如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区域政策性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
全国性的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在世界各国政策性银行中占绝大多数;地方性的政策性银行多为开发银行,主要适用于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某一落后地区的区域开发。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只有全国性的,没有地方性的政策性银行。但是,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在2013年提出了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倡议,并于2015年2月25日宣告成立,总部设在北京。这标志着全球迎来首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国际性多边金融机构,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一个政府间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
(二)组织结构
按照组织结构,政策性银行可以划分为单一型政策性银行和“金字塔”型政策性银行。
单一型政策性银行是指只有一家机构、无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金字塔”型政策性银行是指由一个总机构领导的、由具有不同层次的会员或分支机构组成的呈金字塔型的政策性银行。
在我国,中国进出口银行总体上是单一型政策性银行,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典型的“金字塔”型政策性银行。
(三)业务领域
按照业务领域,政策性银行可以划分为农业、中小企业、进出口、住房、经济开发、基础产业、主导产业以及环境、国民福利等政策性银行。
(四)业务性质
按业务性质,政策性银行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专为经济开发提供投资性贷款的银行,一般称为开发银行;第二类是支持和扶植农业开发的农业信贷银行;第三类是专门经营对外贸易信用业务的银行;第四类是为便利居民购买房屋、支持房地产产业发展的住宅信贷银行。
此外,还有为扶植中小企业发展及履行其他特殊职能的政策性银行。
三、政策性银行的历史发展及其立法情况
(一)政策性银行的历史发展
政策性银行在外国的实践已经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了,它是在商业银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萌发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原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7世纪。当时英国有人建议用公共土地做抵押开办一个国家银行,统辖所有国家的经营事业。在这个建议中就包含了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原始思想。然而,真正的政策性银行出现是在19世纪后半期,首先开始在农业领域。1894年,法国建立的农业信贷互助地方金库,是政策性银行最早的雏形。直至20世纪初,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并不普遍,相应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也处于萌芽状态。而20世纪30年代则是政策性银行普遍设立的时期,美国、日本、韩国、泰国、印度、巴西等国都先后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各国的政策性银行立法开始产生。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民国时期的银行进行了全面整顿,中国人民银行吸收合并了国内绝大部分银行,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于一身,成为唯一的银行。当时的政策性业务,主要由人民银行负责。1978年改革开放后,国家采取了多项举措,促使国内银行业呈现出多元化发展局面。1978~ 1994年,国家的政策性业务主要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承担。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提出深化金融改革,将工农中建四大行建设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此,从四大行中剥离出政策性业务,组建了专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专业银行,即政策性银行。1994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挂牌成立,成为第一家由政策性银行转型而来的商业银行,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015年4月12日,由中国央行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方案,已经正式获得批准。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明确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银行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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