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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例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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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27430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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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自建立以来,案例指导制度发展迅速,在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指出:“及时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案例汇聚成册,不断总结案例指导工作经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必将有力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完善。”基于此,我们编辑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案例分类汇编成册,并收录近六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中公布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为广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与参考,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发挥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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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例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
  二、裁判结果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委托鉴定查明,案涉树脂玻璃质粉末废物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列,原环评报告将其评定为危险废物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当地眼镜商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重新评定该类固体废物的属性,准确定性。后经组织评定,确认该类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交由第三方综合利用或者以无害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置。一审法院根据评定报告再次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为该类废物建立集中收集处置体系。丹阳市眼镜商会采纳了该建议,参照固体废物相关环保管理要求,采取转移“五联单”的办法管理,并将该类废物运交垃圾发电厂焚烧发电。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新的评定报告予以认可,同意丹阳市眼镜商会提出的该类废物集中处置方案,并表示愿意监督优立公司依法处置剩余废物。一审法院遂判令优立公司在丹阳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按照一般废物依法处置涉案废物。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的认定问题。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积极采取委托鉴定、调查等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法确认案涉固体废物的属性,较好发挥了司法的能动作用。鉴于对该类废物属性的确定和管理,将影响当地眼镜产业数百家企业的生产模式,以及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调整,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和督促当地眼镜商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纠正了长达十余年的行业误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破解了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的难题,促进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对于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推动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四、点评意见
  本案关于树脂眼镜镜片修边工艺段粉末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认定过程具有典型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认定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首先看废弃物是否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本案中,地方眼镜行业技术服务部门的环评报告将其认定为危废(HW13),但是眼镜镜片材料从属性上并不符合“非特定行业的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900-015-13)”。本案中的树脂指的是镜片树脂,而不是离子交换树脂。离子交换树脂在工业上和废水处理中用来吸附重金属等阳离子或氰化物等阴离子,因此在废弃阶段可能含有毒性残留物。对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不明确时,还可以采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而本案的分析测试结果也表明该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性。危险废弃物危害性质的鉴别及其处理处置费用十分高昂,因此,准确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在环境损害认定和赔偿中至关重要。本案中有机镜片树脂可分为天然树脂和合成树脂两种。其中的天然树脂不具有危害属性;合成树脂主要是烯丙基二甘醇酸酯烯(CR39)、聚碳酸酯(PC)和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也不具备物理、环境和健康危害特征。然而许多无毒原材料生产的物品为了达到使用功能性要求可能会加入一些有毒化学物质,对这些化学物质的危害性质界定是需要将来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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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
一、污染环境罪
1.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专业化工危险废物处理企业将污染物交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处理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2.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后果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3.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4.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5.王秋为等污染环境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6.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7.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8.白家林、吴淑琴污染环境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器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9.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0.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偷排污染物案件时,应同时对非法排污企业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污染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加以惩处
11.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对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单位,以环境污染罪论处并追究生产管理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12.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占荣等污染环境案
生产公司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明知相关人员无废酸处置资质,仍然交由其处置并由明知是化工废液的运输人员偷排,导致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共同构成污染环境罪
……
民事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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